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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RS
0002
S-2020
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
2020
鸡肉
软包装
系列
罐头食品
备案号:QB64/0113S-2020 Q/YJRS 宁 夏 伊 佳 仁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JRS 0002S2020 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 2020-04-20 发布 2020-04-20 实施 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YJRS 0002S2020 1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照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确定 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 Q/YJRS 0002S-2019。与Q/YJRS 0002S-2019相比,本标准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引用文件.增加了手抓羊肉、其他牛、羊肉罐头产品的蛋白质含量指标。增加手抓羊肉、其他牛、羊肉罐头产品的脂肪含量指标。增加不合格产品的判定规则。本标准由宁夏伊佳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薇。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JRS 0002S2020 2 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清真食品原料要求的牛、羊、鸡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炒制或卤制加工后密封包装、杀菌制作而成的牛、羊、鸡肉软包装系列罐头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7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28050 食用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工艺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炒制肉制品 b)卤制肉制品 4 技术要求 Q/YJRS 0002S2020 3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牛、羊肉应符合 GB 2707 标准的要求。4.1.2 鸡肉应符合 GB 16869 标准的要求。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的要求。4.1.4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组织状态 组织致密,坚实而有弹性,有韧性 色泽 色泽正常,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外观 包装完好,袋内为负压,内容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无霉点,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含量,%25(五香牛肉);18(牛肉臊子);20(羊肉臊子);20(手抓羊肉);18(其他牛、羊肉罐头产品)脂肪含量,%15(五香牛肉);35(牛肉臊子);40(羊肉臊子);20(手抓羊肉);20(其他牛、羊肉罐头产品)固形物含量,%55.0 氯化钠(以NaCl计),%10.0 铅(以 Pb 计)/(mg/kg)0.1 无机砷(以 As 计)/(mg/kg)0.05 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 GB 7098 要求。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YJRS 0002S2020 4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方法检验。7.2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3 蛋白质(凯氏定氮法)按照 GB 5009.5 的规定执行。7.4 脂肪(索氏抽提法)按照 GB 5009.6 的规定执行。7.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6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7.7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8 抽检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 批量在 250 箱以下,随机抽取 6 箱,每箱取样 2 袋,其中 8 袋用于检验,其余 4 袋留样备查。8.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8.3.1.2 产品出厂 首批产品须经区级资质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3.1.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氯化物、商业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8.3.2 型式检验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经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合格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9 判定规则 9.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9.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Q/YJRS 0002S2020 5 9.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10.2 包装 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 GB 9683 或 GB 4806.7 的规定。10.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10.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10.4 贮存 10.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