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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YS 0048 S-2020 优眠肽海参酸枣仁多肽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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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YS 0048 S-2020 优眠肽海参酸枣仁多肽露 2020 优眠肽 海参 酸枣仁 多肽
备案号:QB64/0520S-2020 Q/XJYS 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企业标准 Q/XJYS 0048S2020 优眠肽/海参酸枣仁多肽露 2020-12-22 发布 2020-12-22 实施 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发 布 Q/XJYS 0048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安全指标是按照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上海雄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强。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JYS 0048S2020 2 优眠肽/海参酸枣仁多肽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眠肽/海参酸枣仁多肽露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和海参肽、酸枣仁肽、大豆低聚肽、茯苓多肽、L-色氨酸、L-赖氨酸、莲子、桂圆肉、百合、代代花、大枣、碳酸钙、乳酸镁、柠檬酸、低聚果糖、低聚甘露糖、盐藻醣、苹果酸、山梨酸钾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经称量、配料、热水溶解、搅拌、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饮料优眠肽/海参酸枣仁多肽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479 的要求,并经净化处理。3.1.2 海参肽、酸枣仁肽、大豆低聚肽、茯苓多肽、L-色氨酸、L-赖氨酸、莲子、桂圆肉、百合、代代花、大枣、碳酸钙、乳酸镁、柠檬酸、低聚果糖、低聚甘露糖、盐藻醣、苹果酸、山梨酸钾等原料及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Q/XJYS 0048S2020 3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液态,允许有轻摇即散的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10 总酸(以柠檬酸计)/(g/L)0.2 铅(以Pb计)/(mg/L)0.2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1.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和 GB 14880 中的有关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中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目视、鼻嗅、口尝方法进行。6.2 理化指标测定 6.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中规定方法检验。6.2.2 总酸按 GB/T 12456 规定方法检验。6.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按 GB 7101 规定方法测定。Q/XJYS 0048S2020 4 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应使用食品专用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在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防止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存放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仓库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20cm以上,离墙壁1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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