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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YH 0009 S-2021 干制水果、食用菌混合食品 2021 水果 食用菌 混合 食品
Q/XJYH 厦门 健源 红生 物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XJYH 0009S-2021 干制水果、食用菌混合食品 2021-08-03 发布 2021-09-01 实施 厦门健源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XJYH 0009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制定,且铅指标严于 GB 2762-2017。农药残留限量遵照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厦门健源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健源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耀增。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YH 0009S2021 1 干制水果、食用菌混合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制水果、食用菌混合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干制水果、干制食用菌(包括蛹虫草)进行调配分装的干制水果、食用菌混合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YH 0009S2021 2 3.1.1 大包装干制水果 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 大包装干制食用菌 应为国家行政主管部分规定的可食用的食用菌【其中蛹虫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为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且应符合 GB 7096、GB 2762、GB 2763 标准的有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置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及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外 观 具有产品固有形态,允许少量破损,无虫蛀、无霉变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相应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5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1.0 GB 5009.12 镉(以 Cd 计)a,mg/kg 0.2 GB 5009.1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GB 5009.1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 0.05 GB 5009.34 米酵菌酸b,mg/kg 0.25 GB 5009.189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要求 注:污染物、农药残留限量值应以新鲜原料脱水率折算。脱水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a 配料中的食用菌仅包括姬松茸除外;b 仅限于配料中包括银耳的产品。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测。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YH 0009S2021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 使用同一批原料,同一套生产设备,同一生产场地,每生产 7 天的产品为同一批次。5.2 产品出厂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 抽样方法 同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5.4 产品检验 5.4.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净含量。5.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6.1 标签和标志 6.1.1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 配料中包括蛹虫草的产品,应根据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规定标示“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6.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YH 0009S2021 4 6.2.1 内包装为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6.2.2 外包装为塑料编织袋或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8946 规定或 GB/T 6543 的有关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常温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合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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