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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YC 0002 S-2019 大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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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YC 0002 S-2019 大米粉 2019 米粉
2019-07-01 发布 2019-08-01 实施 Q/XHYC 香 河 县 亿 诚 粮 油 食 品 厂企 业 标 准 Q/XHYC 0002S-2019 大米粉 香河县亿诚粮油食品厂香河县亿诚粮油食品厂 发布发布 06.02.03 备 案 号:13197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9月19日 有效日期:2024年09月18日 Q/XHYC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参照了国家标准GB/T 10463玉米粉,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香河县亿诚粮油食品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香河县亿诚粮油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敏 贾秀华 张淑媛 侯秀娟。本标准于2019年07月01日由香河县亿诚粮油食品厂负责人王淑敏王淑敏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8月01日首次发布。Q/XHYC 0002S-2019 1 大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清洗、浸泡、磨浆、挤压脱水、烘干(150,5 秒钟)、冷却、过筛、搅拌、包装制成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法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27.5 淀粉细度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Q/XHYC 0002S-2019 2 3 产品分类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洁白有光泽 按 GB/T 549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气味 具有大米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口感 具有大米粉固有的口感,无砂齿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含量/(%)14 GB 5009.3 灰分(干基)/(%)1.0 GB 5009.4 细度 150m(100 目通过率)/(%)98 GB/T 22427.5 脂肪酸值(干基)(以 KOH 计)/(mg/100g)80 GB/T 5510 含砂量/(%)0.02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含量/(g/kg)0.003 GB/T 5509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六六六/(mg/kg)0.03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03 GB/T 5009.19 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其它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4 真实性要求 大米粉中不允许添加任何其他物质和谷物粉。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Q/XHYC 0002S-2019 3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日期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5.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GB/T 5490、GB/T 5491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出厂检验 5.3.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细度、净含量。5.3.2 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 5.4.1 检验项目标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鉴定时;b)主要原辅料和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6.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外包装使用塑料编织袋,符合GB/T 8946的规定;内包装膜使用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膜,符合GB 4806.7的规定;如有特殊包装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6.3 贮存 Q/XHYC 0002S-2019 4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卫生的库房中,距地面15cm、墙面20cm以上,注意防虫、防鼠、防潮,不应和对产品有污染的货物一起贮存。6.4 运输 运输所用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5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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