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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T 0006 S-2019 干制米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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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T 0006 S-2019 干制米制品 2019 米制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HTQ/XHT0006S-2019代替Q/XHT 0006S-2017干制米制品2019-02-08 发布2019-02-18 实施江门市新会区通心粉厂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7008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09日Q/XHT 0006S2019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XHT 0006S-2017,与其主要差异为:引用最新的规范性文件;“铅”指标,由原来“0.15mg/kg”修改为“0.19mg/kg”。本标准由江门市新会区通心粉厂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炎伟。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1年9月8日。本标准第一次修订日期:2014年9月8日。本标准第二次修订日期:2017年9月8日。本标准第三次修订日期:2019年2月8日。Q/XHT 0006S20192干制米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制米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淀粉,经饮用水浸泡、磨浆、蒸煮、冷却、成型(切条或挤压)、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干制米制品(沙河粉、排米粉)。本产品需熟制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1.2水应符合 GB 5749、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Q/XHT 0006S201933.1.3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性状呈条形状或线状,形状基本完整,表面光滑,允许有少量断条或碎条气味与滋味具有米制品的固有气味和滋味,无霉味、酸败味、无异味,煮熟后具有米香味、柔韧、不粘牙、不夹生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3.5酸度,ml/10g4.0碎粉率,%6.0铅(以Pb计),mg/kg0.19黄曲霉素素B1,g/kg5.03.4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200g以上样品置于白色洁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目色泽、性状和杂质,用鼻嗅气味,最后品尝其滋味。5.2理化指标Q/XHT 0006S20194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3碎粉率包装的产品取2袋(包)小心拆开,取出称量总重量,然后取出形状完整的通心粉,把散落的角、边、碎片和长度不足5mm的产品称重,按式(1)计算。100)g()g产品重量(5mm足角、边、边、碎片和长碎粉率总重量(1)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8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1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和标签。6.2.3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Q/XHT 0006S20195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1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3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次型检验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标签7.1.1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的要求,应标明下列事项:a)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b)配料;c)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d)保质期;e)产品标准代号;f)贮存条件;g)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h)生产许可证编号;i)营养标签;j)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标明的其它事项。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要求。7.2.2外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牢固可靠。7.3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外贮存。7.4贮存Q/XHT 0006S201967.4.1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阴凉的场所,要防潮、防霉变、防虫害、防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2产品贮存应保证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30cm 以上。7.4.3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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