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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KYN 0002 S-2021 水果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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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KYN 0002 S-2021 水果干制品 2021 水果 制品
备案号:QB64/0142S-2021Q/XKYN宁夏兴科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KYN 0002S2021水果干制品2021-04-07 发布2021-04-07 实施宁夏兴科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XKYN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兴科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兴科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小红。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KYN 0002S-20211水果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干制水果为原料,经清理、干燥、包装而成的红枣、葡萄干、杏干、荔枝干、山楂干、苹果干、草莓干、桂圆干、柿饼、香蕉片、乌梅干、无花果干、桃干、猕猴桃干、草莓干、蓝莓干、蔓越莓干、菠萝干、柠檬片、桑葚干、桂圆肉等水果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6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各类干制水果应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XKYN 0002S-20212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水果干制品各种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外观整齐、均匀、无碎屑、无霉变、无虫蛀、片厚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具有水果干燥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8.0铅(以Pb计)/(mg/kg)0.9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甲胺磷/(mg/kg)0.05敌敌畏/(mg/kg)0.2杀螟硫磷/(mg/kg)0.5氯菊酯/(mg/kg)13.4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规定。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 000大肠菌群,MPN/100g150霉菌,cfu/g50致病菌按GB 29921规定执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Q/XKYN 0002S-20213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铅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6.5甲胺磷按 GB/T 5009.103 规定方法检验。6.6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6.7氯菊酯按 GB/T 5009.146 规定方法检验。6.8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6.9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10大肠菌群按 GB/T 4789.3-2003 规定方法检验。6.11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检验。6.12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Q/XKYN 0002S-20214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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