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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MZY
0002
S-2021
鲜鲵多肽冻干粉固体饮料
2021
多肽
干粉
固体
饮料
南 通 依 马 生 物 制 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MZY 0002S-2021 鲜鲵多肽冻干粉(固体饮料)2021-06-11 发布 2021-07-29 实施 南通依马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YMZ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4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7-1 9Q/Q/YMZYYMZY 0 0002S002S-2022021 1 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本标准中指标铅(以Pb计)指标0.9mg/Kg,严于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中铅(以Pb计)指标1.0mg/Kg的限值要求。本标准由南通依马生物制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国华、金源。本标准于2021年6月首次发布。J S Q BQ/Q/YMZYYMZY 0 0002S002S-2022021 1 2 鲜鲵多肽冻干粉(固体饮料)鲜鲵多肽冻干粉(固体饮料)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大鲵为原料,经清洗、搅碎、酶解、过滤、浓缩、干燥、冻干、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鲜鲵多肽冻干粉。本标准规定了鲜鲵多肽冻干粉(固体饮料)的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2 2 规范性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350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 S Q BQ/Q/YMZYYMZY 0 0002S002S-2022021 1 3 GB/T 29602 固体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3 要求要求及试验方法及试验方法 3.1 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大鲵应符合国家农业部农渔发(2015)2 号关于加强大鲵资源保护规范经营利用管理的通知及 GB 2733 的规定。3.1.2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本品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取5克用沸水冲泡溶解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秒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外来异物。组织形态 呈疏松、均匀一致的粉状或块状、颗粒状 滋、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肽含量(以干基计),%3.0 GB/T 22492 附录B 水分,%7.0 GB 5009.3 3.4 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限 量 试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9 GB 5009.12 J S Q BQ/Q/YMZYYMZY 0 0002S002S-2022021 1 4 3.5 3.5 微生物微生物指标指标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1: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 4 净含量净含量及试验方法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形型式检验。6.1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备用。6.6.2 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6.3 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2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当工艺、原辅料来源或质量出现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J S Q BQ/Q/YMZYYMZY 0 0002S002S-2022021 1 5 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6.4 4 组批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6.5 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5.1 每批次产品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最少不得少于 250 克(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2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得少于 500 克(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6.6 6 判定规则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 7 标签标签 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 8 标志、标志、包装包装、运输、贮存、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GB 23350的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产品根据其特性,还应标注产品名称、产品用途和使用方法等。8.1.2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8.2 包装 包装物和容器应整洁、卫生、无破损,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8.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要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装混运。运输中防止挤压、日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8.4 贮存 产品应置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低温冷库中或常温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无污染。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防污染、防摔、防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贮。9 9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常温避光保存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