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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ZS
0001
S-2019
方便盒饭
2019
方便
盒饭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SZSQ/YSZS0001S-2019方便盒饭方便盒饭2019-02-21 发布2019-02-21 实施佛山市有食之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6002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02日Q/YSZS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佛山有食之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海成、蔡华、唐叶花、徐思成本标准于2019年02月21日首次发布。Q/YSZS 0001S-20191方便盒饭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方便盒饭的技术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指主食和菜肴分别完全熟化后充分冷却(在2小时内须使中心温度降到10以下),并在中心温度10以下条件包装、贮存、运输,食用前须加热至中心温度不低于70的方便盒饭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Q/YSZS 0001S-201923.1.1 鸡肉、鲜猪肉、禽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3.1.2 鱼肉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4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5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6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7 鱼肉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8 蛋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3.1.9大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10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11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1.12 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3.1.13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14蔬菜应新鲜、无变质,并符合GB 2761、GB 2762的规定。3.1.15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1.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用色泽,无变色现象。滋味及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具有产品原有的性状,无破损、漏汁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1.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Q/YSZS 0001S-20193项目指标铅(以Pb计),mg/kg0.4镉(以Cd计),mg/kg0.2黄曲霉毒素B1,g/kg0.43.4 微生物指标指示菌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0105-大肠菌群,CFU/g22101002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致病菌应符合表 4 要求表 4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各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3试验方法3.1感官检验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用目测观察色泽和杂质,嗅气味,尝滋味。3.2理化指标Q/YSZS 0001S-201945.2.8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2.9 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的规定执行。5.2.10 镉按GB 5009.15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4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6.3 抽样方法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需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Q/YSZS 0001S-201956.5.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复检后仍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5.1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质监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销量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内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GB 1886.34 的规定。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并注明防潮、防压等标志说明。5.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卫生环境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5.5保质期采用冷藏方式加工的方便盒饭食品,从产品生产完成到食用的时间不得超过168小时、以产品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