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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YT
0007
S-2021
水苏糖压片糖果
2021
水苏糖
压片
糖果
Q/YHYT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YHYT 0007S-2021 水苏糖压片糖果 2021-08-18 发布 2021-09-28 实施 深圳市御海樱堂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30390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1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HYT 0007S2021 1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的卫生指标依据GB 2762、GB 17399、GB 29921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深圳市御海樱堂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御海樱堂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侃聪。Q/YHYT 0007S2021 2 水苏糖压片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苏糖压片糖果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苏糖、山梨糖醇、玉米肽粉、硬脂酸镁为原料,经过预处理、配料、磨粉、压片、包装而制成的水苏糖压片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4260 水苏糖 SB/T 10347-2017 糖果 压片糖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卫生部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5号)3 要求 Q/YHYT 0007S2021 3 3.1 原辅料 所有原辅料均应符合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及以下要求: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3.1.3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1.4 硬脂酸镁:应符合 GB 1886.91 的规定。3.1.5 玉米聚肽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 3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 年第 15 号)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本品应有色泽,色泽均一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剥去所有包装材料,检查色泽、形态、滋味、气味和杂质 组织形态 均一片状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香气与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10.0 SB/T 10347-2017 附录 A 铅(以Pb计)/(mg/kg)0.48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Q/YHYT 0007S2021 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农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真菌霉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方法检测。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硬脂酸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在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 3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10 份,5 份检验,5 份备查。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质检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干燥失重。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Q/YHYT 0007S2021 5 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要求,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不破损。6.3 运输与贮存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暴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运输,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