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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KZS
0003
S-2021
益生菌固体饮料
2021
益生菌
固体
饮料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KZS Q/YKZS 0003S-2021 益生菌固体饮料 2021-12-10 发布 2021-12-10 实施 佛山市英科中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6000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KZS 0003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英科中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和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英科中膳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成燕。本标准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首次发布。Q/YKZS 0003S-2021 1 益生菌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益生菌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豆奶粉、全脂奶粉、乳清蛋白粉、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抗性糊精、椰子粉、水蜜桃粉、甜橙粉、草莓粉、低聚果糖其中的几种或全部为原料,选择性添加葡萄糖酸锌、二氧化硅,添加益生菌鼠李糖乳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长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青春双歧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瑞士乳杆菌、植物乳杆菌、嗜热链球菌、乳酸乳球菌中的几种或全部,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益生菌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Q/YKZS 0003S-2021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6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用葡萄糖应符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3.1.2 益生菌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QB/T 4575的规定。3.1.3 豆奶粉应符合GB/T 18738的规定。3.1.4 全脂奶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3.1.5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GB 15203的规定。3.1.6 椰子粉、水蜜桃粉、甜橙粉、草莓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3.1.7 葡萄糖酸锌应符合GB 8820的规定。3.1.8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9 抗性糊精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的规定。3.1.10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规定。3.1.11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3.1.12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无杂色。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疏松的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冲溶后呈混浊液体。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5.0 铅(以Pb计)/(mg/kg)0.9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Q/YKZS 0003S-2021 3 乳酸菌数/(CFU/g)106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食品营养强化剂 3.6.1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5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7101规定的方法进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5.3.2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进行。5.3.3 乳酸菌数 按 GB 4789.35 规定的方法进行。5.3.4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和抽样 6.2.1 出厂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Q/YKZS 0003S-2021 4 6.2.2 型式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0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标签、水分、大肠菌群、乳酸菌数。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贮存方式、产地与地址、制造商、生产许可证、配料。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内包装用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防雨、防潮、防曝晒,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7.4 贮存 7.4.1 贮存时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污染,离墙离地,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中,仓库周围应无异味污染。应按品种分别存放,防止挤压等损伤。7.4.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标签标示的内容执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