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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DJ
0001
S-2019
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
2019
小麦
胶丸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HDJQ/XHDJ 0001S-2019代替Q/XHDJ 0001S-2016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2019-07-01 发布2019-08-01 实施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74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0日Q/XHDJ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制。本标准代替 Q/XHDJ 0001S-2016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本标准与 Q/XHDJ 0001S-2016 对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照现行版本进行更新;修改了理化指标和微生物限量。本标准由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东新海得实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奔财。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9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日期:2003 年 03 月,第二次修订日期:2006年 03 月,第三次修订日期:2010 年 03 月,第四次修订日期:2013 年 06 月,第五次修订日期:2016年 07 月,第六次修订日期:2019 年 07 月。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HDJ 0001-1999;Q/XHDJ 0001-2003;Q/XHDJ 0001-2006;Q/XHDJ 0001S-2010;Q/XHDJ 0001S-2013;Q/XHDJ 0001S-2016。Q/XHDJ 0001S-20191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胚油、明胶、甘油、维生素E为原料,经制丸、洗丸、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新尚牌小麦胚油胶丸,其功效成份为亚油酸、油酸、亚麻酸、维生素E,本品具有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GB 5009.1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酸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67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7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dl-醋酸生育酚)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YBB 00192002双向拉伸聚丙烯/低密度聚乙烯药用复合膜、袋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发1996第 38 号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二、四部Q/XHDJ 0001S-20192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胚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2维生素 E 应符合 GB 14756 的要求。3.1.3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要求。3.1.4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要求。3.1.5加工用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二部的要求。3.1.6原料和辅料还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色滋味、气味小麦胚油固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状态整体呈胶丸状,内容物呈透明油状液,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保健功能本产品具有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3.4功效成份功效成份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功效成份项目指标亚油酸,%4060油酸,%1218亚麻酸,%58维生素 E,mg/100g300500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酸价(以 KOH 计),mg/g2过氧化值,%0.15崩解时限,min30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3总汞(以 Hg 计),mg/kg0.33.6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g0.43霉菌和酵母,CFU/g50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沙门氏菌0/25g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XHDJ 0001S-20193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16740的规定执行。5.2功效成份5.2.1亚油酸、油酸、亚麻酸按GB 5009.168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维生素 E按GB 5009.82规定的方法测定。5.3理化指标5.3.1酸价按GB 5009.229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过氧化值按GB 5009.227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崩解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总汞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4微生物限量5.4.1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4.2大肠菌群按GB 4789.3 MPN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3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4.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Q/XHDJ 0001S-20194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应对产品的每批必检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方可出厂。6.3.2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功效成份、崩解时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3.7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抽样方法及数量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每批样品抽取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作为检验用,一份作为复检留样用。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其中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销售包装的标签按 GB 7718 的规定,并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7.2标志产品包装箱上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毛重和净重(kg)、箱体尺寸(LWHcm)、商标、制造者名称、地址、怕湿、防晒、堆码极限、收发货标志、天蓝色保健食品标识,并分别符合GB/T 191的规定。7.3包装7.3.1产品规格 500mg/粒,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6543 的要求,包装材料使用前须经严格检验,合格后经清洗、消毒后使用。7.3.2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4运输7.4.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4.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4.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4.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5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贮存,应密封放置于阴凉干燥避光处,贮存时货物离地面20cm,离墙面3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