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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W 0005 S-2019 风味调味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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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W 0005 S-2019 风味调味酱 2019 风味 调味
ICS备案号:Q/XZW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ZW 0005S2019代替 Q/XZW 0005S-2016风味调味酱2019-05-01 发布2019-06-01 实施东莞市祥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19026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13日Q/XZW 0005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自生产之日起代替 Q/ZXW 0005S-2016,与 Q/XZW 0005S-2016 相比较,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相关引用标准;修改了微生物指标中“大肠菌群”的描述;删除了“表 5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最大使用量”。本标准由东莞市祥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小京。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01 日发布。本标准历次版本有:Q/XZW 0005S-2011;Q/XZW 0005-2014;Q/XZW 0005-2016。Q/XZW 0005S20191风味调味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花生、芝麻、辣椒粉、氧化淀粉、山梨酸钾为原料,经调配、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风味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2花生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Q/XZW 0005S20192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T 23183辣椒粉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淀粉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SB/T 10371鸡精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GB/T 5461 的规定。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4味精:应符合 GB/T 8967、GB 2720 的规定。3.1.5花生:应符合 GB/T 1532、GB 19300 的规定。3.1.6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GB 19300 的规定。3.1.7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3.1.8氧化淀粉:应符合 GB 29927 的规定。3.1.9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0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Q/XZW 0005S20193色泽黄褐色或红褐色,色泽均匀。滋味和气味味道鲜美、浓郁,无不良异味。性状粘稠状半固态,不分层,不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0氯化物(以NaCl计)/(g/100g)14谷氨酸钠/(g/100g)1.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9黄曲霉毒素 B1/(mg/kg)5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 3指示菌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 000大肠菌群/(MPN/g)3.0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XZW 0005S20194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31644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5.2.2食盐按 GB 5009.44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5.2.3谷氨酸钠按 SB/T 10371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5.2.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执行。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执行。5.2.6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中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Q/XZW 0005S201956检验规则6.1原材料入库验收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抽样,然后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检验方法按照各原辅料的执行标准执行,具体项目按照本公司的原材料的验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检验。6.2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从每组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1kg,分别用作感官检验、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留样。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按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其余各项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发生变化时;b)主要生产设备更换时;c)新产品试产时;d)停产三个月或以上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6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在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随机加倍抽样,并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7.2包装7.2.1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Q/XZW 0005S201967.2.2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瓶应符合 GB 19778、GB 4806.5 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等相应标准的要求。7.3运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及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装、轻卸,避免重压。7.4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贮存时应离墙离地1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贮。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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