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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MY
0001
S-2022
格瓦斯卡瓦斯风味饮料
2022
瓦斯
风味
饮料
徐 州 蜜 源 冰 泉 饮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ZMY 0001S-2022 格瓦斯(卡瓦斯)风味饮料 2022-05-17 发布 2022-06-09 实施 徐州蜜源冰泉饮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ZM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44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0 8Q/XZMY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及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本标准中铅的指标值:铅(以Pb计)0.2mg/L,严于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3mg/L”。本标准由徐州蜜源冰泉饮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峰、张伟。本标准自 2022 年 5 月首次发布。J S Q BQ/XZMY 0001S-2022 1 格瓦斯(卡瓦斯)风味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格瓦斯(卡瓦斯)风味饮料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经净化处理过的生活饮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白砂糖、蜂蜜、啤酒麦芽、啤酒花、食用酵母,添加或不添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经调配、混合、发酵、过滤、灌装、杀菌、包装而成的格瓦斯(卡瓦斯)风味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20369 啤酒花制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 S Q BQ/XZMY 0001S-2022 2 QB/T 1686 啤酒麦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活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及GB 13104的规定。3.1.3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4 啤酒麦芽 应符合QB/T 1686的规定。3.1.5 啤酒花 应符合GB/T 20369的规定。3.1.6 食用酵母 应符合GB 31639的规定。3.1.7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目测、口尝、鼻嗅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透明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J S Q BQ/XZMY 0001S-2022 3 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总酸/(g/L)0.4 GB 12456 可溶性固形物/(%)0.2 GB/T 12143 铅(以Pb计)/(mg/kg)0.2 GB 5009.12 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10.0 GB 5009.3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 验 方 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沙门氏菌/(0/25ml)5 0 0-GB 4789.4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及GB/T 4789.21执行。3.5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5.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总酸、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5.2 型式检验 5.2.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型式检验: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原料来源变化或改变关键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中除 3.1 以外规定的全部内容。J S Q BQ/XZMY 0001S-2022 4 5.3 组批与抽样 5.3.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3.2 抽样 5.3.2.1 出厂检验的样品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800ml(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品另计),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2.2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600ml(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品另计),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 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标签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6.3 包装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包装材质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曝晒措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05清洁、阴凉、干燥、无虫害及鼠害的库房中,并隔墙离地存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放。7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