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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ZD 0042 S-2019 植萃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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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ZD 0042 S-2019 植萃饮 2019
Q/XYZD厦 门元 之 道 生 物 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XYZD 0042S2019植萃饮2019-11-22 发布2019-12-22 实施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XYZD 0042S20191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依据GB 7101、GB 2761、GB 2762、GB 29921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由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秀娟,连莲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042S20192植萃饮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萃饮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低聚果糖、果蔬汁、酵素液、抗性糊精、白芸豆粉、中链甘油三酯、瓜拉纳提取物、大豆膳食纤维、圆苞车前子壳粉、奇亚籽粉、燕麦粉、魔芋粉、葡萄糖酸锌、-胡萝卜素、山梨酸钾、果胶、柠檬酸、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过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制成的植萃素营养素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胡萝卜素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042S20193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7590 铝易开盖三片罐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GB/T 23528 低聚果糖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 固体饮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494 魔芋粉QB/T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T 3531 液体食品复合软包装材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3果蔬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规定。3.1.4酵素液:应符合供应商或本企业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3.1.5抗性糊精: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6 号)的规定。3.1.6白芸豆粉:应符合 GB/T 29602 或供应商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3.1.7中链甘油三酯: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6 号)的规定。3.1.8瓜拉纳提取物:应符合食品用香料 GB 29938 的规定。3.1.9大豆膳食纤维:应符合 GB/T 22494 的规定。3.1.10圆苞车前子壳粉:应符合卫生部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要求。3.1.11奇亚籽粉:应符合卫生部的公告(2014 年第 10 号)的要求。3.1.12燕麦粉: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3.1.13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14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规定。3.1.15-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882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042S201943.1.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17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规定。3.1.18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应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组织形态均一液态,允许有少量固形物悬浮或沉淀气味和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看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表 4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010000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铅(以 Pb 计)/(mg/L)0.05锌(以 Zn 计)/(mg/kg)3.020.0-胡萝卜素/(g/kg)1.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5展青霉素a/(g/kg)50a仅适用于使用苹果、山楂为原料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042S20195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5.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GB 14880 的规定。3.5.3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胡萝卜素为1.0g/kg、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0.5g/kg;柠檬酸、果胶、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5.4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葡萄糖酸锌(以 Zn 计)为 3.0mg/kg20.0mg/kg。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在光线充足、空气清洁无异味的检验室中,将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样品杯中,肉眼观察产品外观、色泽、状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锌:按 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胡萝卜素:按 GB 5009.8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4.2.6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042S20196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5.3出厂检验5.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042S201976.1.1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有关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2本产品含有圆苞车前子壳粉、奇亚籽粉,产品标签、标识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4年第 10 号公告的要求,并标识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婴幼儿不得食用)。6.2包装6.2.1产品内包装采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热灌装用 PET 瓶、食品用玻璃瓶、液体食品复合软包装材料、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及三片罐,其质量应分别符合 QB/T 2357、GB 17762、QB/T 3531、GB/T 10004 和 GB/T 1759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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