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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R
0039
S-2022
特殊膳食食品补充蛋白质类
2022
特殊
膳食
食品
补充
蛋白质
Q/YJR亳 州一 家人 生 物 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JR 0039S2022特殊膳食食品(补充蛋白质类)2022-02-25 发布2022-03-25 实施亳州一家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1387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3月25日Q/YJR 0039S2022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要求,严格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比较了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进行制定。本标准由亳州一家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影。本标准于2022年02月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JR 0039S20222特殊膳食食品(补充蛋白质类)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食品(补充蛋白质类)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标签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JR 0039S20223GB 147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2(核黄素)GB 1475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GB 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672枸杞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3528低聚果糖GB 241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T 26762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NY/T 494魔芋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2013年第7号公告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特殊膳食食品(补充蛋白质类):以胶原蛋白肽、乳清蛋白粉、大豆分离蛋白、大豆蛋白、水溶性膳食纤维粉(小麦膳食纤维、燕麦膳食纤维、抗性糊精)一种或多种为主要成分,以魔芋粉、水果粉(苹果粉、针叶樱桃粉、猕猴桃粉、菠萝粉)、菊粉、椰子粉、低聚果糖、枸杞、益生菌粉(副干酪乳杆菌、鼠李糖乳杆菌、乳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嗜酸乳杆菌、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玛咖粉、山药、结晶果糖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牛磺酸、维生素B2、维生素B6、三氯蔗糖(蔗糖素)、甜菊糖苷、柠檬酸、L-苹果酸、食品用香精,经过筛、称量、混合、造粒或不造粒、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特殊膳食食品(补充蛋白质类),以下简称产品。注:定义中未列出的具体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JR 0039S202244要求4.1原料要求4.1.1基本要求: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的规定。4.1.2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3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4.1.4大豆分离蛋白、大豆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4.1.5水溶性膳食纤维粉、水果粉、益生菌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4.1.6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4.1.7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5 号)的规定。4.1.8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9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10 玛咖粉应符合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规定。4.1.11 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及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4.1.12 结晶果糖应符合 GB/T 26762 的规定。4.1.13 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 的规定。4.1.14 维生素 B2应符合 GB 14752 的规定。4.1.15 维生素 B6应符合 GB 14753 的规定。4.1.16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17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4.1.18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1.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20 以上原料均应符合GB2761、GB2762、GB2763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取 2g 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100ml 温开水配置成 2%溶液,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有无沉淀。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色泽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物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JR 0039S20225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蛋白质a/(g/100g)50GB 5009.5脂肪/(g/100g)6GB 5009.6水分/(g/100g)7.0GB 5009.3铅/(mg/kg)0.45GB 5009.12总砷/(mg/kg)0.5GB 5009.11黄曲霉毒素 M1b/(g/kg)0.5GB 5009.24黄曲霉毒素 B1c/(g/kg)0.5GB 5009.22a 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应以氮(N)6.25。b 仅适用于以乳类及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c 仅适用于以豆类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注: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或/25mL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CFU/g(mL)100 CFU/g(mL)GB 4789.10注:表中“m=0/25g 或 25mL 或 100g”代表“不得检出每 25g 或每 25mL 或每 100g”。4.5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6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7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8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8.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8.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及国家卫健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9净含量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JR 0039S20226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和抽样6.1.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组批量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数计。6.1.2抽样方法与数量在成品仓库或生产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样品,依据组批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样品,所取试样不得少于1000g。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将采取的试样混匀,装人清洁、干燥、带磨口玻璃瓶或者无菌袋中,粘贴标签,注明生产班次、产品类别、批号、取样日期和地点。微生物检验按无菌操作取样。6.2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出厂检验6.2.1.1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面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6.3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微生物指标除外),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或发现恶性杂质(如玻璃、金属、昆虫等),不得复检,判该批不合格。7标签、标志、标识、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YJR 0039S202277.1标签、标志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应该符合GB 7718、GB 13432及GB 28050的规定执行,并注明食用方法和营养声称。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标识、说明书标识、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保质期、贮存条件、制造者名称、制造者地址、制造者产地、制造者联系方式、食用方法。标识、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营养成分的规定。7.3包装应采取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