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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AJY
0002
S-2019
人参葛根固体饮料
2019
人参
葛根
固体
饮料
西安橘源春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AJY 0002S2019 人参葛根固体饮料 2019-07-05 发布 2019-08-05 实施 西安橘源春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XAJY Q/6 1 0 0 0 0-1 0 3 8 3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8 1 2Q/XAJY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要求编写。本标准由西安橘源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寅生。本标准批准人:彭寅生。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XAJY 0002S2019 1 人参葛根固体饮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葛根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参(人工种植)、葛根、决明子、辣木叶、壳聚糖为原料,经煎煮、浓缩,与山梨糖醇、麦芽糊精搅拌,混合均匀,干燥、制粒、包装制成的人参葛根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乙酰甲壳素(壳聚糖)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规则 QB/T 2250 单面白纸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白鸿主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2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 2012 年第 19 号关于批准辣木叶为新资源食品公告 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Q/XAJY 0002S2019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3.1.2 葛根、决明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3.1.3 辣木叶:应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9号公告的规定。3.1.4 壳聚糖:应符合GB 29941的规定。3.1.5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3.1.6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浅棕黄色 滋味、气味 味微甜,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疏松颗粒状,大小均匀 冲调性 冲调后为棕黄色溶液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7.0 铅(以 Pb 计),mg/kg 1.0 总皂苷,mg/100g 300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900 霉菌,CFU/g 5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量限量 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Q/XAJY 0002S2019 3 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取本品 1 个包装,观察外观状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色泽及外观形态、杂质,置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用 80左右蒸馏水冲溶后,嗅其气味、品尝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物。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皂苷:按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总皂苷的分光光度测定法”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限量 4.3.1 微生物学检验: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6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 5.1 组批及抽样 5.1.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完成全部生产程序并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组批。5.1.2 抽样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包装,抽样数量为 18 个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每批产品均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 3.2-3.5 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更换重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5.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Q/XAJY 0002S2019 4 5.4.3 其他理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每日食用量60g/d。6.2 包装 6.2.1 产品采用复合铝箔袋作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GB 9683的规定。6.2.2 产品外包装为纸盒和瓦楞纸箱,纸盒材料应符合QB/T 2250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 6.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4 贮存 6.4.1 贮存不得露天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不得与有毒害、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存放。6.4.2 堆放高度以箱体不受压,不变形为准,堆放整齐,应留有一定距离,离墙、屋顶间距不小于30cm,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本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