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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YZ 0015 S-2021 氨基酸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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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YZ 0015 S-2021 氨基酸饮品 2021 氨基酸 饮品
Q/XMYZ厦 门市 养 真 保 健 食 品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Q/XMYZ 0015S-2021氨基酸饮品2021-11-10 发布2021-12-01 实施厦门市养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XMYZ 0015S2021前言本产品目前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公司品管部制订适合于我公司产品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氨基酸含量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总砷、铅指标依照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而制订且严于该标准。微生物指标根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加以规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次为首次备案。本标准的编写格式遵循了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厦门市养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伟红、李慧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15S2021氨基酸饮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氨基酸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复合氨基酸粉为主要原料,以桑葚干、红枣粉、柠檬酸、山梨酸钾、葡萄糖酸锌、甜菊糖苷、甜蜜素、安赛蜜为辅料,经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封口、高温杀菌、包装加工而制成的氨基酸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8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15S20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要求3.1原辅料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桑葚干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3.1.3复合氨基酸粉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3.1.4红枣粉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或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3.1.5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6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7葡萄糖酸锌应符合 GB 8820 的规定。3.1.8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3.1.9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10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15S2021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氨基酸含量,%0.3总砷(以As计),mg/kg0.2铅(以Pb计),mg/L0.3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菌/(CFU/mL)20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25 mL)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其中: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甜菊糖苷的最大添加量为 0.2g/kg;甜蜜素的最大使用量为 0.65g/kg、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为 0.3g/kg;山梨酸钾的最大使用量为 0.5g/kg。3.6.3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规定。其中,葡萄糖酸锌的营养强化量(以锌元素计)为 3mg/kg20mg/kg。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15S20215.1感官要求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置50 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5.2理化指标5.2.1氨基酸含量按 GB 5009.124 的规定执行。5.2.2总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执行。5.2.3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微生物指标5.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5.3.3霉菌和酵母菌: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3.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班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产品抽样按每批包装箱的 5%随机抽样,然后在样品箱中每箱抽取 2 个最小包装,取样数量至少 30个最小包装。若批量较大,取样数量不超过 4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检验净含量的抽样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3检验分类6.3.1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允许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净含量。6.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Z 0015S2021a)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定性投产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对该批产品进行判定,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复食品包装用玻璃制品包装。食品包装用玻璃制品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用于外包装的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相应要求。7.3运输本产品应使用清洁干燥的车辆进行运输,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搬运一般不得在雨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用不透水的防雨布严密遮盖。搬运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得使用有损纸箱的工具,不得抛摔。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无污染的环境中。贮存仓库应保持干燥、清洁,远离火源,保持适当通风,雨季应做好防霉工作。产品存放应循“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仓库地面应使用垫板,已盛装产品的纸箱与地面之间的距离应在15cm以上、与墙壁之间的距离应在20cm以上。产品不得露天存放,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有腐蚀性或易于发潮的货物,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易挥发、晚腐蚀的物品共贮、共存。8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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