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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Y
0001
S-2019
水果制品果酱
2019
水果
制品
果酱
Q/XMSY 厦 门 膳 缘 食 养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SY 0001S2019 水果制品(果酱)2019-04-25 发布 2019-05-30 实施 厦门膳缘食养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MS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 22474果酱、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规定制定。其中,铅、总砷的指标严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本标准由厦门膳缘食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膳缘食养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清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1S2019 1 水果制品(果酱)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生产的水果制品(果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和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或干制的桂圆、枇杷、柠檬、大枣、桑椹、山楂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辅以生姜、芝麻、核桃仁、山药、百合、枸杞子、茯苓、酸枣仁、橘皮、人参(人工种植)、冰糖或红糖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挑拣、清洗、切碎、蒸煮、灌装、灭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水果制品(果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1761 芝麻 GB/T 13876 鲜枇杷果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1S2019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T 22474 果酱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370 柠檬 GB/T 29572 桑椹(桑果)GB/T 30383 生姜 GB/T 32714 冬枣 GB/T 35883 冰糖 GB/T 35885 红糖 GH/T 1159 山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LY/T 1922 核桃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12号令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和命名 产品根据所使用的原料不同进行分类和命名,如桂圆膏、柠檬膏、姜枣红糖膏、桑椹芝麻膏等。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产品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均需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未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批准使用的原辅料。4.1.2 水果干制品(桂圆、大枣、桑椹、山楂等):应符合 GB 16325 的要求。4.1.3 新鲜枇杷:应符合 GB/T 13867 的要求。4.1.4 柠檬:应符合 GB/T 29370 的要求。4.1.5 山楂:应符合 GH/T 1159 的要求。4.1.6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要求。4.1.7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要求。4.1.8 核桃仁:应符合 LY/T 1922 的要求。4.1.9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4.1.10 山药、百合、茯苓、酸枣仁、橘皮、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及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或备案的企业标准规定。4.1.11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要求。4.1.12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要求。4.1.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1S2019 3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呈该品种应有的颜色。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 呈膏状,略有流动性。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外观 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胖听现象存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2762 及 GB/T 22474 的规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铅、砷指标及其它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以折光计)/(%)25 铅(以Pb计)/(mg/kg)1.0 总砷(以As计)/(mg/kg)0.5 锡a/(mg/kg)250 展青霉素b/(ug/kg)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b 仅限于苹果、山楂为原料的产品检测。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展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1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注 2: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1S2019 4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在正常光线下观察容器密封情况、外观,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瓷盘中,用肉眼观察其组织形态、色泽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 6.2.1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锡:按 GB 5009.1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检验。6.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 18 个小包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1S2019 5 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净含量的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7.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需要检验时。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7.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属罐,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 的要求,金属罐应符合 GB 4806.9 的要求。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8.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或其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或其他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1S2019 6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具有防鼠设施的库房内,产品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外;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或潮湿的物品混放。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9 召回 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制定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消除产生不合格原因后方能继续生产,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召回和处置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