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WYSP
0004
S-2019
烹调料酒
2019
烹调
料酒
备案号:QB64/0486S-2019 Q/WYSP 宁 夏 味 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YSP 0004S2019 烹调料酒 2019-11-20 发布 2019-11-20 实施 宁夏味源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WYSP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味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味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东涛。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WYSP 0004S2019 1 烹调料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烹调料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酒精或粮食白酒为酒基,加入天然香辛调味料和食用盐等,经调配而成的烹调用料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30391 花椒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粮食白酒应符合 GB 2757 要求。3.1.2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要求。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4 食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5 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要求。3.1.6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要求。3.1.7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WYSP 0004S2019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烹调料酒应有的色泽 体 态 液态,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气味滋味 具有烹调料酒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注:聚集物指成品烹调料酒在贮存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沉淀(或沉降)物。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voL)10.0 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mL 3.0 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57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方法检验。6.3 食盐按 GB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4 卫生指标按 GB 2757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次调配灌装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ml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酒精度。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WYSP 0004S2019 3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玻璃瓶、塑料瓶(袋)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混运。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