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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YQX
0001
S-2019
饮用天然山泉水
2019
饮用
天然
山泉水
Q/WYQX 武 夷 山 七 仙 山 泉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WYQX 0001S2019 代替 Q/WYQX 0001S-2018 饮用天然山泉水 2019-01-03 发布 2019-02-01 实施 武夷山七仙山泉有限公司 发 布 Q/WYQX 0001S-2019 I 前 言 本产品由于目前尚无完全对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福建省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替代并废止 2018 年 03 月 23 日审批的备案号为 0599350028S-(2018)饮用天然山泉水。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修改矿物油的检验方法,由原来的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修订为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修改 pH 的技术指标,由原来的 pH:7.08.0,修订为 pH:7.01.0;-修改保质期,由原来的产品保质期 12 个月,修订为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标准由武夷山七仙山泉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武夷山七仙山泉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 浩。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WYQX 0001S-2019 1 饮用天然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山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天然山泉水,经处理、灭菌、灌装而成的饮用天然山泉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3.1 饮用天然山泉水 采用山体自然涌出、渗流形成或在山体经钻井采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 施避免污染的水,且非江河、湖泊(山上湖泊除外)及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仅经适当过滤 和消毒灭菌等工艺处理,保留水源中一定量原有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且不添加任何化学物,密 封于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4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WYQX 0001S-2019 2 4.1 水源地 4.1.1 水源地必须设立卫生防护区,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标志。4.1.2 卫生防护区必须符合下述要求,并有卫生防护区图:4.1.2.1 第一区为严格保护区。取水点周围应有防护设施,在取水点外围半径 15m 范围,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不得放置与取水设备无关的其他物品。4.1.2.2 第二区为限制区。在取水点半径 5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工厂、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质的活动。4.2 水源水质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要求。4.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度/(度)10 浑 浊 度/(NTU)1 状态 充许有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滋味与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电导率(251)/(S/cm)10 pH 7.01.0 锑/(mg/L)0.005 总砷/(mg/L)0.01 钡/(mg/L)0.7 镉/(mg/L)0.003 铅/(mg/L)0.01 锰/(mg/L)0.4 镍/(mg/L)0.02 银/(mg/L)0.0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WYQX 0001S-2019 3 硼酸盐(以 B 计)/(mg/L)5 硝酸盐(以 NO3-计)/(mg/L)20 氟化物(以 F-计)/(mg/L)1.5 耗氧量(以 O 2计)/(mg/L)2.0 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氰化物(以 CN-计)/(mg/L)0.05 溴酸酸盐/(mg/L)0.01 亚硝酸盐(以 NO2-计)/(mg/L)0.005 余氯/(mg/L)0.05 汞/(mg/L)0.001 矿物油/(mg/L)0.05 三氯甲烷/(mg/L)0.01 四氯化碳/(mg/L)0.001 总 放射性/(Bq/L)0.5 总 放射性/(Bq/L)0.5 注:其他的污染物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大肠菌群/(CFU/mL)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 0 0 注:a、样品的采样方案及样品的前处理按GB 4789.1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4.7.1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9304 的要求。4.7.2 允许通过过滤、杀菌等处理方法;不允许添加任何化学添加物。5 试验方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WYQX 0001S-2019 4 5.1 感官指标 色度、浑浊度、状态、滋味与气味: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pH、锑、总砷、钡、镉、铅、锰、镍、银、汞、硼酸盐、硝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性酚、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溴酸盐、亚硝酸盐、余氯、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总 放射性、总 放射性:按 GB/T 575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电导率:按 GB/T 5750.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矿物油:按 GB 8538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大肠群菌: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5.3.2 铜绿假单胞菌:GB 8538 的规定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 6.1 水源检验 每年根据生活饮用水的标准对所有指标进行一次水源水质项目检验。如出现可能影响水源水质的情况,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项目检验。如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生产,必须对水质变化采取措施,连续3次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生产。6.2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取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样量:净含量小于 3L 的产品不少于 10 瓶;净含量大于 3L 的产品不少于 5 桶。6.4 出厂检验 6.4.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pH、电导率、大肠菌群、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所有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1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c)水质出现较大波动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WYQX 0001S-2019 5 6.6 判定规则 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 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除符合 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外,还应标示天然山泉水水源地山体名称;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7.1.2 标签根据需要可标示饮用天然山泉水产品主要阳离子(K+、Na+、Ca2+、Mg2+、Sr)的含量范围;7.1.3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7.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帖紧密牢固。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7.4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