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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HS 0004 S-2020 万兴和复合调味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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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HS 0004 S-2020 万兴和复合调味液 2020 兴和 复合 调味
备案号:QB64/0117S-2020 Q/WXHS 宁夏万兴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XHS 0004S2020 万兴和复合调味液 2020-04-20 发布 2020-04-20 实施 宁夏万兴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发 布 Q/WXHS 0004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3164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万兴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万兴和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伟。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WXHS 0004S2020 1 万兴和复合调味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万兴和复合调味液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酱油、植物蛋白水解液、谷氨酸钠、麦芽糖、食盐、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而成的万兴和复合调味液。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3 麦芽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并应净化处理。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要求。3.1.3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要求。3.1.4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要求。3.1.5 植物蛋白水解液、谷氨酸钠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WXHS 0004S2020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复合调味液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体 态 液体、澄清,无悬浮物、无沉淀 滋味与气味 具有复合调味液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g/100mL)0.1 总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0.9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4 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规定方法检验。6.5 微生物指标按 GB 2717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以同批一原料生产配制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Q/WXHS 0004S2020 3 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避免强烈振荡。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以上,离墙壁20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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