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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SF
0001
S-2021
挂面
2021
Q/XSF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XSF 0001S-2021 挂面 2021-08-01 发布 2021-08-20 实施 广东新顺福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120119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9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SF 0001S-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广东新顺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同时适用于委托加工单位:乐厨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前路260 号。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白小栋、杨敏铧、陈彩艳。本文件于 2021 年 8 月首次发布。Q/XSF 0001S-2021 1 挂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挂面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试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小麦粉和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食盐、玉米淀粉或玉米粉、燕麦粉、荞麦粉、绿豆粉、全麦粉、蛋黄粉(鸡蛋)、番茄粉、南瓜粉、胡萝卜粉、菠菜粉、香菇粉中一种或多种,经搅拌、熟化、延压、成型、烘干、切条、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达到一定熟化度的、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的非即食挂面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5 小麦粉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10463 玉米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Q/XSF 0001S-2021 2 LS/T 3212 挂面 NY/T 1045 绿色食品 脱水蔬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挂面可分为:不配调味料包挂面、配调味料包的挂面。3.1 不配调味料包挂面 不配调味料包挂面可分为:普通挂面、花式挂面(杂粮挂面、蛋面、蔬菜面、香菇面、番茄面、胡萝卜面、疏菜面、南瓜面、淮山面)。3.2 配调料包的挂面 挂面(普通挂面、花式挂面)选择性配以调味料包(酱包、油包、固态调味包中的一种及以上)包装成袋装的非即食挂面。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2 小麦粉、燕麦粉、全麦粉应符合 GB 1355、GB 2715 的规定。4.1.3 番茄粉、南瓜粉、胡萝卜粉、菠菜粉、淮山粉应符合 NY/T 1045 的规定。4.1.4 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5 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规定。4.1.6 蛋黄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7 绿豆粉及荞麦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8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9 香菇粉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10 酱包、油包、固态调味包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4.1.11 所用的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色泽正常,允许正反两面颜色略有深浅差别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酸味、无哈喇味及其他异味 形态 外形整齐,面条粗细均匀,无明显并条、断条、无虫害 杂质 无产品特征外可见杂质 口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牙、不牙碜、柔软爽口,无明显煮断条现象 4.3 理化指标 Q/XSF 0001S-2021 3 理化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挂面 挂面+调味料 水分(g/100g)13.5 13.5 酸度T(mL/10g)4.0-自然断条率,%5.0-熟断条率,%5.0-烹调损失,%10.0 铅(以 Pb 计),(mg/kg)不配调味料包挂面 配调料包的挂面 0.1 0.4 黄曲霉毒素 B1 ,g/kg 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油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油包)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4.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Q/XSF 0001S-2021 4 正常视力观察面条的色泽和夹杂物,用嗅觉鉴别面条的气味,然后,取容量1000mL带盖保温容器,将面条放入带盖保温容器内,加入适量85以上的水浸过面条面层,浸泡10min,开盖,轻轻搅拌均匀,观察面条的形态,鉴别其气味、滋味和口感。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酸度 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自然断条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率 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酸价 按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过氧化值 按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沙门氏菌 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第二法测定。6.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检部门按标准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检验及留样用所需数量的样品。7.4 出厂检验 7.4.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7.4.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酸度、自然断条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率、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Q/XSF 0001S-2021 5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或定期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如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量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6.3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仲裁单位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8.1 标志和标签 应符合GB/T 191、GB 7718、GB 28050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并注明相关防护提示等。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封口紧密无破损,图案完整。产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运输及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2.2 各种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仓库内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离墙20 cm离地10 cm以上,堆高不得超过7 层,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存混放。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条件下,带调味料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不带调味料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