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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S 0025 S-2019 食用菌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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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LS 0025 S-2019 食用菌干制品 2019 食用菌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LSQ/YLSQ/YLS 0025S0025S-20-201919代替Q/YLS 0025S2016食用菌干制品2019-04-012019-04-01 发布发布2019-04-012019-04-01 实施实施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备案号:44030404S-2018备案日期:2018年11月26日Q/YLSQ/YLS 0025S0025S-20-201919I前言本标准是参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起草编写的。本标准是对Q/YLS 0025S-2016 食用菌干制品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Q/YLS0025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Q/YLS 0025S-201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前言中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本标准由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深圳富锦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东二村第五工业区第一栋)和东莞富锦食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村科技工业园)。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兰加林、庾佩珊。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LS 0025S-2010;Q/YLS 0025S-2013;Q/YLS 0025S-2016;Q/YLSQ/YLS 0025S0025S-20-2019191食用菌干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菇干制品、香菇干制品为原料,经挑选、称量、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食用菌干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533食用菌杂质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13香菇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 茶树菇,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2 香菇,应符合GH/T 1013、GB 7096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Q/YLSQ/YLS 0025S0025S-20-2019192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形态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正常形状,形态规整,允许有少量破损,无霉变,无虫蛀颜色有正常食用菌固有的颜色气味具有该食用菌特有的气味,无异味一般杂质%2.0有害杂质无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香菇茶树菇12总砷(以 As 计)/(mg/kg)0.4a铅(以 Pb 计)/(mg/kg)1.0a镉(以 Cd 计)/(mg/kg)0.5a0.2a总汞(以 Hg 计)/(mg/kg)0.1aa以鲜重计,干品按失水率折算污染物限量。3.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中的有关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要求的检验产品形态、颜色用目测法进行检测;气味用鼻嗅检测。5.2杂质的检验按GB/T 12533规定的方法测定。5.3理化指标检验5.3.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Q/YLSQ/YLS 0025S0025S-20-20191935.3.2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检验报告等指标。原辅料入库前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合格标识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亚硫酸盐。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 6 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试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刚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恢复生产时;c)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4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规则每批抽取样本从提交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批量小于 1 吨时应抽取 58 个运输包装,批量在 1 吨以上,应抽取 20 个运输包装,从上、中、下各个位置抽样,抽样量不少于 500g。6.6 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的判定规则。6.6.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6.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6.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6.6.2.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贮存及运输7.1标签、标志Q/YLSQ/YLS 0025S0025S-20-2019194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年第 123 号令)的规定,运输贮存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标签内容应包括:品名、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地、生产者(或分装商)的名称、地址。7.2包装7.2.1包装胶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7.2.2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2.3应使用防透水性材料的包装,封口严密,若装入干燥剂,则应无毒、无害。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产品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3.2装卸过程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掷。7.4贮存7.4.1产品应储存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的室内仓库,不得靠近热源和腐蚀性物质,防止日晒雨淋。7.4.2不得与有毒害、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3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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