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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YX
0001
S-2020
香辛料粉
2020
Q/XXYX Q/XXYX 0001S-2020 代替 Q/XXYX 0001S-2019 香辛料粉 2020-01-29 发布 2020-02-20 实施 厦门小印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厦 门 小 印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XYX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定,安全指标依据GB 2760、GB 2762、GB 29921、GB 10133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于GB 2762的要求。本标准是对 2019 年 9 月 5 日发布的企业标准 Q/XXYX 0001S2019香辛料粉的修订,备案号:0592350094S-(2020),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修订了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本标准由厦门小印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小印香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玲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YX 0001S-2020 1 香辛料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和(或)桂皮、肉桂、小茴香、芫荽、姜黄、八角、砂仁、甘草、白胡椒、黑胡椒、葫芦巴、丁香、豆蔻、肉豆蔻、枯茗(孜然)、辣根、小豆蔻、姜、葛缕子、月桂、阿魏、草果、甜罗勒、薄荷、香茅、迷迭香、芝麻、花椒、调料九里香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和(或)白砂糖、番茄粉、咖喱粉、食用淀粉、陈皮、杏仁(甜、苦)为辅料,经前处理、烘干(或不烘干)、磨粉(或不磨粉)、调配、混合、杀菌(或不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香辛料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全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YX 0001S-2020 2 GB/T 22266 咖喱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NY/T 957 番茄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2 产品分类 根据生产工艺中是否烘干杀菌,分为即食类香辛料粉和非即食类香辛料粉。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香辛料辣椒、桂皮、肉桂、小茴香、芫荽、姜黄、八角、砂仁、甘草、白胡椒、黑胡椒、葫芦巴、丁香、豆蔻、肉豆蔻、枯茗(孜然)、辣根、小豆蔻、姜、葛缕子、月桂、阿魏、草果、甜罗勒、薄荷、香茅、迷迭香、芝麻、花椒、调料九里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2 药食同源食品陈皮、杏仁(甜、苦):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并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国际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 番茄粉:应符合 NY/T 957 的规定。3.1.6 咖喱粉:应符合 GB/T 22266 的规定。3.1.7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的滋味和气味,味纯正,无异味、无异嗅 组织形态 颗粒状或粉末状,干燥疏松、无霉变、无明显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YX 0001S-2020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20 氯化物(以 NaCl 计)a/(g/100g)50.0 香辛料含量,%50.0 总灰分/(g/100g)1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5 铅(以 Pb 计)/(mg/kg)1.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a 仅限有添加食用盐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即食类香辛料粉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CFU/g 105 CFU/g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2 CFU/g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CFU/g 10000 CFU/g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a 采样方案按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YX 0001S-2020 4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氯化物 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检测。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瓶),抽样数量为 12 袋(瓶)。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备查。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YX 0001S-2020 5 5.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氯化物(仅限有添加食用盐的产品)、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仅限于即食类香辛料粉)、大肠菌群(仅限于即食类香辛料粉)。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4.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要求。6.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铝箔袋、塑料容器或玻璃容器,应符合GB 9683、GB/T 28118、GB 4806.7、GB 4806.5 的要求,包装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6.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封口牢固、平整。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具有防晒、防雨措施,不得与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混运。6.4 贮存 成品在常温常湿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YX 0001S-2020 6 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