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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SY
0054
S-2019
葛根饮品
2019
葛根
饮品
Q/XXSY 鑫三 扬药 业(厦门)有 限公 司企 业标 准 Q/XXSY0054S2019 葛根饮品 2019-06-01 发布 2019-06-20 实施 鑫三扬药业(厦门)有限公司 发 布 Q/XXSY005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依据GB 2760、GB 2761、GB 7101、GB 29921进行制定,其中铅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由鑫三扬药业(厦门)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鑫三扬药业(厦门)有限公司品管部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SY0054S2019 1 葛根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葛根饮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白砂糖、葡萄糖浆、葛根、淡竹叶为主要原料,添加焦糖色、DL苹果酸、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食品用香精,经调配、灌装、灭菌、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葛根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17 白砂糖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9 饮料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pH值的测定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SY0054S2019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 GB/T 31326 植物饮料 YBB00272002钠钙玻璃模制药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料与辅料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3 葡萄糖浆:应符合 GB/T 20885 的规定。3.1.4 葛根、淡竹叶:应无虫蛀、无霉烂,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相关规定。3.1.5 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规定。3.1.6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3.1.7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 GB 22367 的规定。3.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淡黄色至棕褐色 滋味气味 甜微,具有该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状 态 均匀液态,久置允许有少量的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6.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SY0054S2019 3 pH 3.07.0 铅(Pb),mg/L 0.3 锡(以 Sn 计),mg/L 15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kg 0.3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和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致病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均以/25ml 标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ml 1000CFU/ml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值量;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产品的使用量:DL 苹果酸、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焦糖色最大使用量为 0.1g/kg,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最大使用量为 0.3g/kg。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样品3瓶,分别摇匀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状态及有无异物,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SY0054S2019 4 5.2 理化指标 5.2.1 pH:按 GB 5009.237 规定执行。5.2.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执行。5.2.3 氨基酸的测定:按 GB 5009.124 规定执行。5.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执行。5.2.5 锡:按 GB 5009.16 规定执行。5.2.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按 GB/T 5009.140 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行。5.3.3 霉菌和酵母菌:按 GB4789.15 规定执行。5.3.4 沙门氏菌:按 GB4789.4 规定执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4789.10 第二法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体积不少于 2L),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菌落总数检验、大肠菌群检验及留样。6.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pH、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SY0054S2019 5 d)产品质量出现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包装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为钠钙玻璃药瓶,应符合 YBB00272002 的要求;瓶盖为金属盖,瓶盖应密封无外漏,所用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堆放必须离地、离墙。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