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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J
0003
S-2019
糕点预拌粉
2019
糕点
预拌粉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XJQ/XXJ 0003S-2019代替Q/XXJ 0003S-2016糕点预拌粉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开平市新雄基食品厂发布备案号:4407021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XXJ 0003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中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代替 Q/XXJ 0003S-2016糕点预拌粉。本标准与 Q/XXJ 0003S-2016糕点预拌粉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最新版更新;调整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开平市新雄基食品厂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开平市新雄基食品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伟权。本标准于 2016 年 04 月首次发布,于 2019 年 04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XJ 0003S-2016。Q/XXJ 0003S-2019I糕点预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糕点预拌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黑麦粉、玉米粉、糯米粉、食用淀粉、荞麦粉、粘米粉、红米粉的其中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木薯粉、紫薯粉、葛粉、糖粉、马蹄粉、生粉、蔬菜粉、水果粉、海苔碎、麸皮、魔芋粉、谷朊粉、食用葡萄糖、奶粉、-淀粉酶、脂肪酶、葡糖氧化酶、木聚糖酶、半纤维素酶、白砂糖、食用盐、酵母、红曲米、吉士粉、复合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葡萄糖酸-内酯、磷酸二氢钠、玉米淀粉经复配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复配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碳酸氢钠、碳酸钙、磷酸二氢钠、葡萄糖酸-内酯、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磷酸酯双淀粉、羟丙基淀粉、醋酸酯淀粉、硬脂酰乳酸钙、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瓜尔胶、黄原胶、木糖醇、柠檬酸、碳酸氢铵、食品用香精、维生素C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经原辅料称重、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糕点预拌粉,本产品仅用于制作各类糕点、面包及其制品,不可即食。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355小麦粉GB 188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酰乳酸钙GB 1886.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2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Q/XXJ 0003S-20192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657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63玉米粉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1924谷朊粉GB 255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GB 299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醋酸酯淀粉GB 29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酯双淀粉GB 299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GB/T 35028荞麦粉NY/T 494魔芋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GB 2715 的要求。3.1.2黑麦粉、粘米粉、糯米粉、红米粉、生粉应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1.3玉米粉应符合 GB/T 10463 的要求。3.1.4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Q/XXJ 0003S-201933.1.5荞麦粉应符合 GB/T 35028 的要求。3.1.6木薯粉、紫薯粉、葛粉、马蹄粉应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糖粉、3.1.7蔬菜粉、水果粉应呈粉末状,无结块,无潮解。3.1.8糖粉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9麸皮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10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要求。3.1.11谷朊粉应符合 GB/T 21924 的要求。3.1.12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要求。3.1.13奶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14-淀粉酶、脂肪酶、葡糖氧化酶、木聚糖酶、半纤维素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要求。3.1.15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要求。3.1.16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17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要求。3.1.18红曲米应符合 GB 1886.19 的要求。3.1.19吉士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20复合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葡萄糖酸-内酯、磷酸二氢钠、玉米淀粉经复配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焦磷酸二氢二钠、碳酸氢钠、磷酸二氢钙复配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1886.245 和 GB 26687 的要求。3.1.21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22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3.1.23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要求。3.1.24磷酸二氢钠应符合 GB 25564 的要求。3.1.25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要求。3.1.26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要求。3.1.27磷酸酯双淀粉应符合 GB 29926 的要求。3.1.28羟丙基淀粉应符合 GB 29930 的要求。3.1.29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要求。3.1.30硬脂酰乳酸钙应符合 GB 1886.179 的要求。3.1.31单、双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 GB 1886.65 的要求。3.1.32瓜尔胶应符合 GB 28403 的要求。3.1.33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34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要求。3.1.35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36碳酸氢铵应符合 GB 1888 的要求。3.1.37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38维生素 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要求。3.1.39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40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品相应的色泽、色泽均匀滋味及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性状粉末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Q/XXJ 0003S-20194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灰分,%5.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1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5.1.1色泽、性状、杂质取样品置于白瓷皿中,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性状,应符合表1的要求,并应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存在。5.1.2滋味及气味取样品50g,闻其气味,用玻璃棒取样品于舌面品尝,滋味及气味应符合表1的要求。5.2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Q/XXJ 0003S-201956.3抽样方法及数量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6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按JJF 1070中的规定执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内容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