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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DF 0001 S-2021 桂圆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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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DF 0001 S-2021 桂圆肉 2021
Q/XXDF 仙 游 县 贤 德 发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XDF 0001S2021 桂圆肉 2021-01-23 发布 2021-03-03 实施 仙游县贤德发商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XXDF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仙游县贤德发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仙游县贤德发商贸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春贤。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DF 0001S2021 1 桂圆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桂圆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龙眼(又称桂圆,为无患子科植物龙眼树的果实)为原料,经除壳、去核、取肉、干燥等工艺制成的果肉干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桂圆肉为原料,经挑拣去杂、分装制成的桂圆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516 龙眼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鲜龙眼果:应新鲜、成熟适度,无腐烂、变质,无病虫害,符合 NY/T 516 的规定。3.1.2 大包装桂圆肉:应风味正常、无虫蛀、无霉变、无异味,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DF 0001S2021 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黄亮棕色至深棕色,略有光泽,无焦黑粒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呈无核果肉片状或囊状,无虫蛀、无霉变,干爽略带粘性,质地柔韧适度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甜香味,无异味,无烟火味、焦苦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25 GB 5009.3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 g 45.0 GB 5009.8 总酸(以柠檬酸计),g/kg 15 GB/T 12456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 按 GB 2760 的规定执行 GB 5009.34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a,mg/kg 0.1 GB 5009.12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脱水率折算。3.5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6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 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DF 0001S2021 3 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在同一组批产品中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取满足检验要求数量的样品。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明显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XDF 0001S2021 4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5.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薄膜袋或复合食品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封(扎)口应严密、防潮。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体应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无异味的库房内,或贮存在0 10 的低温冷藏库中,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同库存放。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未经启封,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示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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