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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L 0002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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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L 0002 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19 液态 复合 调味料
新乡市吉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JL 0002S-2019 _ 液态复合调味料 2019-09-20 发布 2019-09-20 实施_ 新乡市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XJL 0002S-2019 前 言 本企业标准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要求编写。本标准由新乡市吉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冯伟。Q/XJL 0002S-2019 液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复合调味料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黄酒、食用酒精、酿造酱油、酿造食醋、冰醋酸、食用盐、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香辛料(蒜粉、葱粉、辣椒粉、花椒粉、八角粉、小茴香粉中的几种)、酵母抽提物、食品用香精(肉味香精、鸡味香精、牛肉香精、酒味香精、鲜香粉香精)、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中的几种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加热或不加热、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包括即食和非即食)。2 分类 根据原料不同可将产品分为 3 个品种:调味醋、料酒复合调味料、凉拌汁。2.1 调味醋 以生活饮用水、酿造食醋、食用盐、冰醋酸、苯甲酸钠为原料,经调配混合、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2.2 料酒复合调味料 以生活饮用水、黄酒、食用酒精、食品用香精(酒味香精)、食用盐、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加热、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非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2.3 凉拌汁 以生活饮用水、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食用盐、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香辛料(蒜粉、葱粉、辣椒粉、花椒粉、八角粉、小茴香粉中的几种)、食品用香精(肉味香精、鸡味香精、鲜香粉香精、牛肉香精)、食用酒精、酵母抽提物、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中的几种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加热、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的即食液态复合调味料。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活饮用水(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冰醋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3.1.3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和 GB 2758 的规定。3.1.4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3.1.5 酿造酱油应符合 GB 2717 和 GB/T 18186 的规定。3.1.6 酿造食醋应符合 GB/T 18187 和 GB 2719 的规定。Q/XJL 0002S-2019 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和 GB 2721 的规定。3.1.8 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和 GB 2720 的规定。3.1.9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10 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规定。3.1.11 香辛料(蒜粉、葱粉、辣椒粉、花椒粉、八角粉、小茴香粉中的几种)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12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13 食品用香精(肉味香精、鸡味香精、牛肉香精、酒味香精、鲜香粉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15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1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性 状 液态 取样品置于洁净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色 泽 具有本品应具有的色泽 气、滋 味 具有产品特有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食用盐(以 NaCl 计),g/100mL 15 GB 5009.44 氨基酸态氮(以 N 计)c,g/100mL 0.1 GB 5009.235 铅*(以 Pb 计),mg/kg 0.15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酒精度a(20),%vol 3.5 GB/T 13662 总酸b(以乙酸计),g/100mL 2.0 GB/T 5009.41 山梨酸钾d(以山梨酸计),g/kg 1.0 GB 5009.28 苯甲酸钠d(以苯甲酸计),g/kg 1.0 Q/XJL 0002S-2019 注 1:*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 的规定;注 2:a 指标仅适于料酒复合调味料;注 3:b 指标仅适于调味醋;注 4:c 指标仅适于凉拌汁;注 5:d 仅适用于添加该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注:6: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 GB 2760 规定的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 1。3.4 微生物限量 即食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mL 5 2 0.3 1.5 GB 4789.3 MPN 计数法 霉菌,CFU/mL 5 2 102 103 GB 4789.15 酵母,CFU/mL 5 2 102 103 沙门氏菌,/25mL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 5 2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3.7 其它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 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食用盐、菌落总数(仅限即食产品)、大肠菌群(仅限即食产品)的检验。型式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Q/XJL 0002S-2019 编制说明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黄酒、食用酒精、酿造酱油、酿造食醋、冰醋酸、食用盐、味精、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香辛料(蒜粉、葱粉、辣椒粉、花椒粉、八角粉、小茴香粉中的几种)、酵母抽提物、食品用香精(肉味香精、鸡味香精、牛肉香精、酒味香精、鲜香粉香精)、柠檬酸、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中的几种为原料,经调配混合、加热或不加热、灌装、包装加工而成的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调味料的液态复合调味料(包括即食和非即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要求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依据。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 的规定。新乡市吉利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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