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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YY
0014
S-2021
麦芽糖醇饮品其他饮料
2021
麦芽糖
饮品
其他
饮料
江 苏 西 宏 生 物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YY 0014S-2021 麦芽糖醇饮品(其他饮料)2021-12-30 发布 2022-02-12 实施 江苏西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发 布 Q/XHY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3 9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2-1 1Q/XHYY 001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 0.2mg/L,严于 GB 2762 中饮料类铅(以 Pb 计)限量为 0.3mg/L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西宏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然然、张娟。本标准于2021年11月发布。J S Q BQ/XHYY 0014S-2021 1 麦芽糖醇饮品(其他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麦芽糖醇饮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麦芽糖醇液、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木糖醇、山梨糖醇液、氯化钙、山梨酸钾、柠檬酸、磷酸氢二钾、氯化钾、食用盐、薄荷粉、-聚赖氨酸盐酸盐、氯化镁、三氯蔗糖,溶解搅拌制成的麦芽糖醇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247 粘度测量方法 J S Q BQ/XHYY 0014S-2021 2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聚赖氨酸等 4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 年第 5 号)3 技术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的原料。3.1.2 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2 原辅料要求 3.2.1 麦芽糖醇液: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3.2.2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9 的规定。3.2.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2.4 山梨糖醇液: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2.5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2.6 磷酸氢二钾:应符合 GB 1886.334 的规定。3.2.7 氯化钙: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2.8 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规定。3.2.9 氯化镁: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3.2.10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2.11 薄荷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2.12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3.2.13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2.14 -聚赖氨酸盐酸盐:应符合“关于批准-聚赖氨酸等 4 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4 年第 5 号)”的规定。3.2.15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J S Q BQ/XHYY 0014S-2021 3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色泽 透明液体 GB 7101 状态 液态 GB 7101 滋味及气味 甜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pH 4.0-7.0 GB 5009.237 粘度 100-800 GB/T 10247 3.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和表 3 的规定。表 3 限量指标 项 目 限量指标 检测方法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3.6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 GB 7101、GB 29921 和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测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CFU/ml)5 0 0-GB 4789.4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CFU/ml)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J S Q BQ/XHYY 0014S-2021 4 表4(第3页/共5页)霉 菌 及 及 酵 母 菌 数/(CFU/ml)20 GB 4789.15 备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b 致病菌按GB 29921界定的限量及适用范围。c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 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3.7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净含量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净含量(g/瓶)20 JJF 1070-2015 50 80 100 3.8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与抽样 4.1.1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定确定产品的批次。4.1.2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瓶,分别用于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微生物要求以及留样。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出厂时由企业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方可出厂。4.2.2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部分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铅、净含量和微生物指标。4.3 型式检验 J S Q BQ/XHYY 0014S-2021 5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或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一次记录有较大差异时;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4.4 判定规则 4.4.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 3 项以上(含 3 项)不符合本标准,直接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4.2 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 2 项(含 2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4.4.3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时,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5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5.1 标志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需要在预包装产品标签中应注明:食用限量1 瓶/天;儿童应在大人监督下食用。5.2 包装 本产品包装材料是 PP 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应牢固,无泄漏。5.3 运输 5.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5.3.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高温;5.3.3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5.4 贮存 5.4.1 产品应贮存于常温阴凉、清洁卫生、避光、通风、干燥、无虫害、无鼠害、无异味的仓库中。5.4.2 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