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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KY
0007
S-2021
调制蜂蜜制品
2021
调制
蜂蜜
制品
徐 州 康 友 食 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ZKY 0007S-2021 调制蜂蜜制品 2021-07-30 发布 2021-08-26 实施 徐州康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 Q/XZKY 代替 Q/XZKY 0007S-2020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3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5Q/XZKY 0007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XZKY 0007S-2020,主要改动为:修改了辅料:食用菌(银耳除外)、水果,以上原料的浓缩汁或提取物;删除了辅料:桂花;修改了水分指标。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铅(以Pb计)0.4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食糖及淀粉糖规定铅(以Pb计)0.5mg/kg。本标准由徐州康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鹏。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2017年8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7月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XZKY 0007S-2021 1 调制蜂蜜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制蜂蜜制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量60%),添加或不添加红枣、阿胶、枸杞、金银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茉莉花、菊花、槐花、橘皮、木瓜、山楂、桂圆、柠檬片、柚子皮、桔梗、罗汉果、甘草、百合、枇杷干、枇杷叶、食用菌(银耳除外)、水果、人参(人工种植)、蛹虫草、枣(大枣、酸枣、黑枣)、胖大海、黄精、茯苓、生姜粉、百香果、无花果、薄荷、槐米、蒲公英、秋葵、益智仁、库拉索芦荟凝胶及以上原料的浓缩汁或提取物、巢蜜、蜂王浆、蜂花粉、食用菌粉(银耳除外)、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果葡糖浆、麦芽糖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调配、混合、搅拌、过滤、浓缩加工而成的调制蜂蜜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J S Q BQ/XZKY 0007S-2021 2 GB 9697 蜂王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9618 甘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3787 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59 蜂花粉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T 33045 巢蜜 DBS22/024-2014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3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产品分类及命名 产品根据主要原料不同进行分类和命名,其命名规则为:“调制+蜂蜜+辅料名+制品”。示例:主要原料为蜂蜜,添加阿胶辅料,产品可命名为:“调制蜂蜜阿胶制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1.2 果葡糖浆、麦芽糖、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4.1.3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4.1.4 茉莉花、枇杷干、柚子皮、水果、秋葵、柠檬片 应清洁、无劣变,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5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J S Q BQ/XZKY 0007S-2021 3 应清洁、无劣变,并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 第3号)、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6 浓缩汁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4.1.7 提取物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4.1.8 库拉索芦荟凝胶 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年第12号)及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4.1.9 生姜粉 应符合GB/T 15691及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10 巢蜜 应符合GB/T 33045的规定。4.1.11 甘草 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4.1.12 枸杞、阿胶、金银花、槐花、木瓜、山楂、桂圆、橘皮、桔梗、罗汉果、胖大海、黄精、茯苓、百合、菊花、薄荷、槐米、蒲公英、益智仁、枣(大枣、酸枣、黑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13 蛹虫草 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GB 7096的规定。4.1.14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15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及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16 食用菌粉、食用菌提取物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4.1.17 枇杷叶 应无污染、无霉变、无杂质、无病虫害,符合卫计委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20号)、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4.1.18 蜂花粉 应符合GB/T 30359的规定。4.1.19 蜂王浆 应符合GB 9697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目测、鼻嗅、口尝 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 织 形 态 常温下呈粘稠流体状,或部分及全部结晶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J S Q BQ/XZKY 0007S-2021 4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30 GB 5009.3 果糖和葡萄糖/(g/100g)30 GB 5009.8 蔗糖/(g/100g)10 总砷(以As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锌(以Zn计)/(mg/kg)25 GB 5009.14 展青霉素a/(g/kg)50 GB 5009.18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a 仅适用于含山楂(及提取物、浓缩汁)、苹果(及提取物、浓缩汁)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0.3 GB 4789.3(MPN 计数法)霉菌/(CFU/g)200 GB 4789.15 酵母/(CFU/g)200 嗜渗酵母计数/(CFU/g)200 GB 14963 附录 A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志贺氏菌 0/25g GB 4789.5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10 注: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规定的方法测定。3.6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J S Q BQ/XZKY 0007S-2021 5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1.2 出厂检验为每批必检。7.1.3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 章中除 4.1、4.6以外的全部内容。7.3 组批与抽样 7.3.1 由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由公司质检部门按每批的 1随机抽取,产量小于 1 吨的按 1 吨计算(抽样量不少于 12 个独立包装,重量不少于 4kg)。7.3.2 每批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随机抽取。7.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4.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