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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LF
0006
S-2020
冻干果蔬制品系列
2020
干果
制品
系列
兴 化 市 联 富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LF 0006S-2020 冻干果蔬制品系列 2020-12-21 发布 2021-01-06 实施 兴化市联富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HLF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1 1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5Q/XHLF 0006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部分参照了调味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以 Pb 计)限量设定为0.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兴化市联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庆峥、宋展。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首次发布。J S Q BQ/XHLF 0006S2020 1 冻干果蔬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冻干果蔬制品系列的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蔬菜、水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修整、成型、漂烫(杀青)或杀菌、预冻、真空冷冻干燥、挑选、混合或不混合、粉碎或不粉碎、包装而成的冻干果蔬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与命名 根据水果、蔬菜原料不同分类命名。示例:以胡萝卜为原料,加工而成产品命名为冻干胡萝卜(粉)或 FD 胡萝卜(粉);混合型产品直接命名为冻干(FD)混合蔬菜(粉),或再加上主要水果、蔬菜名称命名。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J S Q BQ/XHLF 0006S2020 2 4.1.1 新鲜蔬菜、水果:应选用新鲜采摘的可食部分,大小基本均匀,色泽正常,成熟度适中,无病虫害,无腐烂、霉变,无明显机械损伤,并符合 GB 2762 及 GB 2763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与原料应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气味与滋味 具有原蔬菜或水果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形态一致,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2.0 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2.0(20.0(限冻干芹菜、香菜、菠菜及其粉)铅(以 Pb 计),mg/kg 0.9 展青霉素a,g/kg 50 六六六(BHC),mg/kg 0.05 滴滴涕(DDT),mg/kg 0.05 二氧化硫残留量 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仅限以苹果、山楂为原料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4.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J S Q BQ/XHLF 0006S2020 3 4.7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取样品 2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霉变后,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2 总灰分 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3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4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2.6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 276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执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执行。J S Q BQ/XHLF 0006S2020 4 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6.4 组批与抽样 6.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不小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不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6.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为袋装或瓶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7.3 运输 J S Q BQ/XHLF 0006S2020 5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混放。8 保质期 产品在按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