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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H
0004
S-2019
食用调味油
2019
食用
调味
Q/XMSH 蜀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企业标准 Q/XMSH0004S2019 食用调味油 20190220 发布 20190301 实施 蜀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发 布 Q/XMSH 0004S2019 1 前 言 本标准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性及配料制定。酸价、过氧化值根据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制定;污染物依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相关油脂及其制品的限量制定,且铅严于 GB 2762 要求;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同时参照 DB31/2002-201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制定。本标准编制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蜀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蜀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品管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匡弘毅、何聪明、曹素敏。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H 0004S2019 2 食用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 章所定义的配料,经预处理(部分原料清洗、干燥、粉碎)、调配、混合、炒制(或不炒制)、过滤、罐装、杀菌(或不杀菌)工艺制成的食用调味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镍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900 白胡椒 GB/T 7901 黑胡椒 GB/T 8233 芝麻油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H 0004S2019 3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293 油辣椒 GB/T 22267 孜然 GB/T 22300 丁香 GB/T 20293 油辣椒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1 桂皮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7 月桂叶 GB/T 30391 花椒 GB/T 32727 肉豆蔻 NY/T 2111 绿色食品 调味油 SB/T 11192 辣椒油 DBS51/00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锅底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15 年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半固态调味料 以大豆油、猪油、鸡油、牛油、菜籽油、芝麻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以香辛料辣椒、白胡椒、黑胡椒、花椒、肉豆蔻、月桂叶(香叶)、桂皮、香茅草、八角、丁香、孜然(枯茗)、豆蔻、山奈、小茴香、砂仁、草果、白芷、橘皮(陈皮)、栀子、香辛料粉(辣椒粉、胡椒粉、八角粉、花椒粉、小茴香粉、姜粉、十三香)、油辣椒、辣椒油、藤椒油、花生油、葱香油、花椒油、八角油、芝麻、芹菜、葱、姜、蒜、香菜、洋葱、豆瓣酱、香辣酱、火锅底料、食用盐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预处理(部分原料清洗、干燥、粉碎)、调配、混合、炒制(或不炒制)、过滤、罐装、杀菌(或不杀菌)工艺制成的食用调味油。4 分类 按配料,分为香辛料调味油、复合调味油。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H 0004S2019 4 5.1.1 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5.1.2 猪油、鸡油、牛油: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5.1.3 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5.1.4 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5.1.5 辣椒: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5.1.6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5.1.7 白胡椒:应符合 GB/T 7900 的规定。5.1.8 黑胡椒:应符合 GB/T 7901 的规定。5.1.9 花椒: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5.1.10 肉豆蔻:应符合 GB/T 32727 的规定。5.1.11 月桂叶:应符合 GB/T 30387 的规定。5.1.12 桂皮:应符合 GB/T 30381 的规定。5.1.13 八角: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5.1.14 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5.1.15 孜然(枯茗):应符合 GB/T 22267 的规定。5.1.16 豆蔻、山奈、小茴香、砂仁、草果、白芷、橘皮(陈皮)、栀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部(2015 年版)的规定。5.1.17 辣椒粉、胡椒粉、八角粉、花椒粉、小茴香粉、姜粉、香茅草、十三香调味料:应符合 GB/T 15691的规定。5.1.18 油辣椒:应符合 GB/T 20293 的规定。5.1.19 辣椒油:应符合 SB/T 11192 的规定。5.1.20 藤椒油、葱香油、花椒油、八角油:应符合 NY/T 2111 的规定。5.1.21 花生油:应符合 GB/T 1534 的规定。5.1.22 芹菜、葱、姜、蒜、香菜、洋葱:新鲜,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5.1.23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5.1.24 豆瓣酱、香辣酱: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5.1.25 火锅底料:应符合 DBS51/001 的规定。5.1.26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5.2 感官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H 0004S2019 5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油状液体,允许有少量聚集物、沉淀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香辛料调味油 复合调味油 水分及挥发物/(g/100g)80.0-酸价(KOH)/(mg/g)3.0 过氧化值/(g/100g)0.25 铅(以 Pb 计)/(mg/kg)0.1 镉(以 Cd 计)/(mg/kg)0.1 镍(以 Ni 计)/(mg/kg)1.0 总砷(以 As 计)/(mg/kg)0.1 苯并a芘/(g/kg)10 5.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ml-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2 104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5.5 食品添加剂 5.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H 0004S2019 6 5.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洁净的烧杯中,在明亮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嗅其气味,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酸价 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镍 按 GB 5009.138 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苯并a芘 按 GB 5009.27 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H 0004S2019 7 7.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7.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7.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7.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检验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8.2 抽样方法 取样时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包,先进行净含量检验,然后从中抽取 6 包分别用于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检验,2 包作为留样备用。8.3 检验分类 8.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3.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标准规定的所有要求。型式检验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b)产品质量不稳定时;c)停产半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需方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净含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可在该批产品中加倍数量取样,对不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H 0004S2019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