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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HK 0001 S-2020 水产制品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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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HK 0001 S-2020 水产制品系列 2020 水产 制品 系列
盱 眙 好 尅 一 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YHK 0001S-2020 水产制品系列 2020-11-27 发布 2020-12-25 实施 盱眙好尅一族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YHK 代替 Q/XYHK 0001S-2017 J S Q B备案编号:3 2 3 7 5 1 S-2 0 2 0备案日期:2 0 2 0-1 2-2 4Q/XYHK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 Q/XYHK 0001S-2017 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理化指标中增加了“挥发性盐基氮”;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指标中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所规定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盱眙好尅一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双、孙兰。本标准于 2017 年 11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XYHK 0001S-2020 1 水产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制品系列的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第 3 章所列原辅料,经清洗、浸泡、切分、打浆、成型、煮制、速冻或不速冻、包装、杀菌或不杀菌而成的非即食水产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XYHK 0001S-2020 2 3 分类及命名 产品根据形态和原辅料不同进行分类及命名,详见表 1。表 1 分类及命名 类 别 名 称 原辅料 饼状水产制品 鱼饼 鱼肉、食用盐、饮用水、生姜、葱白、食用植物油 糕状水产制品 鱼糕 鱼肉、猪肉、鸡肉、鸡蛋、食用淀粉、食用盐、饮用水、生姜、葱白、食用植物油 丸状水产制品 原味鱼丸 鱼肉、食用盐、饮用水、生姜、葱白、食用植物油 荠菜鱼丸 鱼肉、荠菜、食用盐、饮用水、生姜、葱白、食用植物油 虾仁鱼丸 鱼肉、虾仁、食用盐、饮用水、生姜、葱白、食用植物油 香菇鱼丸 鱼肉、香菇、食用盐、饮用水、生姜、葱白 芹菜叶鱼丸 鱼肉、芹菜叶、食用盐、饮用水、生姜、葱白、食用植物油 4 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原料要求 4.1.1 鱼肉、虾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GB 2721 的规定。4.1.3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生姜、葱白、荠菜、芹菜叶:应新鲜、洁净、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无异味,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5 香菇: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6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7 猪肉、鸡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8 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4.1.9 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一洁净白色器皿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按标签所示方式食用,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霉变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规定。J S Q BQ/XYHK 0001S-2020 3 表 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75 GB 5009.3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GB 5009.228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 a 多氯联苯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 和 PCB180 总和计。4.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及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糖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副溶血性弧菌 5 1 100 MPN/g 1000 MPN/g GB 4789.7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4.2、4.3、4.4、4.5 规定的全项目。5.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J S Q BQ/XYHK 0001S-2020 4 a)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e)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10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 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少于20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其余指标若有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并标注食用方法。6.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净重、商标及防潮、防压等标志,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小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的材料,要求封口严密、不漏气。6.2.2 外包装采用纸盒或纸箱,箱内产品排列整齐、不松动。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常温室内或-18的冷冻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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