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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LSP
0009
S-2019
复合干果调味茶系列
2019
复合
干果
调味
系列
备案号:QB64/0548S-2019 Q/XLSP 宁 夏 喜 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LSP 0009S2019 复合干果调味茶系列 2019-12-30 发布 2019-12-30 实施 宁夏喜力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LSP 0009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宁夏喜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喜力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升元。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LSP 0009S2019 1 复合干果调味茶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干果调味茶系列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传统食品或国家公布的药食同源的或新资源食品的花、果、叶、根茎为原料,经清理、拣选、去杂、混合,添加食用糖、果酱、干果等,经包装等工序制成的用于冲泡饮用的不同品种的复合干果调味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22474 果酱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标准要求。3.1.2 果酱应符合 GB 22474 标准要求。3.1.3 干果类应符合 GB 16325 标准要求。3.1.4 玫瑰酱及其他各种原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Q/XLSP 0009S2019 2 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外观 具有该品种复合干果调味茶应有的外观,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复合干果调味茶应有的滋味气味,味甜,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2.0 总灰分,%7.0 铅(以Pb计),mg/kg 1.5 六六六总量,mg/kg 0.2 滴滴涕总量,mg/kg 0.2 三氯杀螨醇,mg/kg 0.2 氰戊菊酯,mg/kg 0.5 乙酰甲胺磷,mg/kg 0.1 杀螟硫磷,mg/kg 0.5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取最小包装单元产品将内容物全部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各种配料的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霉变、有无杂质,闻其气味,冲泡后品尝滋味。6.2 样品处理 取最小包装单元为1份样品,将所有配料取出,取可食部分放入食物处理机中打碎,均匀后按需要量取样,分别检验理化指标。Q/XLSP 0009S2019 3 6.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6.4 总灰分 按GB 5009.4规定方法检验。6.5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6.6 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 按GB/T 5009.19规定方法检验。6.7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方法检验。6.8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方法检验。6.9 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方法检验。6.10 乙酰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每个班次生产包装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500g(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 复验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Q/XLSP 0009S2019 4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