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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S 0008 S-2022 复合蛋白固体饮料 2022 复合 蛋白 固体 饮料
ICS 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XJS Q/XJS 0008S-2022 复合蛋白固体饮料 2022-01-29 发布 2022-02-01 实施 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53002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1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XJS 0008S202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也适用于云浮市新金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何柳容、梁素芹。本标准于 2022 年 01 月 29 日首次发布。Q/XJS 0008S2022 1 复合蛋白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蛋白固体饮料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坚果与籽类食品、食糖、低聚半乳糖、水苏糖、低聚果糖、淀粉糖、麦芽糊精、果蔬粉为原料,经混料、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复合蛋白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XJS 0008S2022 2 QB/T 4260 水苏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要求。3.1.2 淀粉糖:应符合GB 15203的要求。3.1.3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的要求。3.1.4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要求。3.1.5 水苏糖:应符合QB/T 4260的要求。3.1.6 坚果与籽类食品:应符合GB 19300的要求。3.1.7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要求。3.1.8 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9 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应符合GB 11674的要求。3.1.10 果蔬粉及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性状 颗粒状,疏松、大小基本均匀;或粉末状,疏松、无颗粒、结块。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蛋白质含量,%30.0 铅(以Pb计),mg/kg 0.9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霉菌/(CFU/g)50 注: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Q/XJS 0008S2022 3 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1:样品的采样与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 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定量包装食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取适量被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视法检验,用鼻闻其气味。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 进行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3 蛋白质含量 按GB 5009.5进行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的规定进行测定。5.3.3霉菌 按GB 4789.15的规定进行测定。5.3.4沙门氏菌 按GB 4789.4的规定进行测定。5.4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 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XJS 0008S2022 4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蛋白质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4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应不少于 10 个小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小包装采用塑料、纸、玻璃或铝箔袋包装,应分别符合 GB 4806.7、GB 4806.8、GB 4806.5、GB/T 28118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大包装用瓦楞纸箱包装,并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离地离墙存放。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 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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