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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GFM
0002
S-2019
面制品
蝴蝶面
2019
制品
蝴蝶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GFMQ/YGFM 0002 S2019代替 Q/YGFM 0002S2016面制品蝴蝶面2019-05-25 发布2019-05-31 实施佛佛山山顺顺德德春春晓晓阳阳光光面面厂厂(普普通通合合伙伙)发布发布备案号:4406016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31日Q/YGFM 0002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标准化工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制订,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代替 Q/YGFM 0002S2016,与旧标准对比修改如下:更新引用文件。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佛山顺德春晓阳光面厂(普通合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泽模、欧淑芬本标准于 2003 年 09 月 20 日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YGFM 0022003;Q/YGFM 22007;Q/YGFM 0002S2010;Q/YGFM 0002S2013;Q/YGFM 0002S2016。Q/YGFM 0002 S-20191面制品 蝴蝶面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面制品 蝴蝶面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标志与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饮用水、食盐为原料,添加食用农产品、添加或不添加褐(海)藻酸钠、食用碱(碳酸钠),经混料、成型、烘干、包装工艺制成的外形似蝴蝶的面制品,必须用开水煮熟食用并非即食面。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2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褐藻酸钠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度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202面条用小麦粉LS/T 3212挂面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3 3技术要求技术要求Q/YGFM 0002 S-201923.13.1 原辅材料要求原辅材料要求3.1.1 小麦粉应符合 LS/T 3202、GB 1355 和 GB 2715 的要求。3.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3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4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要求。3.1.5 褐(海)藻酸钠应符合 GB 1886.243 的要求。3.1.6 鲜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7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米白色,色泽均匀滋味及气味煮熟后具有正常面制品气味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它异味性状外形象蝴蝶状,大小均匀,基本完整烹调性煮熟后汤色清,口感不粘,不牙碜,柔软爽口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14.5酸度,mL/10g2.0食盐(以 NaCl 计),g/100g2.0烹调损失率,g/100g15.0铅(以 Pb 计),mg/kg0.153.43.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详见表 3。表 3 食品添加剂品种最大使用限量(g/kg)褐(海)藻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碳酸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53.5 净含量净含量净含量及其允许短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5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5.15.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按 LS/T 32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5.2.1水分按 GB 5009.3 测定。5.2.2酸度按 GB 5009.239 测定。5.2.3食盐按 GB 5009.44 测定。Q/YGFM 0002 S-201935.2.4烹调损失率按 LS/T 3212 测定。5.2.5铅按 GB 5009.12 测定。5.35.3净含量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1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部门按原料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使用。6.26.2组批组批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3.16.3.1抽样抽样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应自包装完好的产品中按千分之一(以袋计)随机抽取,但不少于 5 袋。6.3.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酸度。6.3.3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如净含量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亦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抽样抽样应自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本标准 6.3.1 抽样。6.4.3检验项目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6.4.4判定规则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净含量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合格,否则亦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7 7标志与标签标志与标签7.1标志标志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产品名称、包装规格、数量、毛重和净重(kg)、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符合 GB/T 191 的包装储运标志。7.2标签标签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二章规定,销售包装上应标注下列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产品标准号、制造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8 8包装、运输、贮存包装、运输、贮存Q/YGFM 0002 S-201948.18.1包装包装8.1.1产品用塑料袋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要求,封口应严密。8.1.2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綘应密封。8.1.3特殊包装由需双方商定。8.2运输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抛掷和挤压。8.3贮存贮存本品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隔离热源及防止虫咬、鼠害。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