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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 0001 S-2019 固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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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 0001 S-2019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19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ICS备案号:QB/440000 67-2004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F固态复合调味料2018-12-10 发布2019-01-01 实施东东莞莞永永富富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YF 0001 S-2019备案号:4419005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2日Q/YF 0001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东莞永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敏本标准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首次发布。Q/YF 0001 S-20191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所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T 5461食用盐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SB/T 10415鸡粉调味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7酿造食醋GB/T 20880食用葡萄糖GB/T 20884麦芽糊精GB/T 21302包装用固态复合膜、袋通则Q/YF 0001 S-20192GB/T 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GB 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GB/T 35883冰糖SB/T 10371鸡精调味料NY/T 960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1393脱水蔬菜 茄果类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3产品分类3.1 乳猪用盐(调味料)以白砂糖、食用盐、味精为原料,选择性添加植物香辛料(八角茴香、丁香、肉豆蔻、砂仁、高良姜、益智仁、甘草、小茴香、花椒、孜然、辣椒、橘皮、桂皮、胡椒、沙姜、大蒜、紫苏、月桂叶、草果)为辅料,经调配、搅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3.2 云吞用调味粉以冰糖、谷氨酸钠、食用盐、虾干,经调配、搅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3.3粥底用调味粉以冰糖、食用盐、鸡粉调味料为原料,经调配、搅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3.4 蒸鸡用调味料以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沙姜粉)、食用玉米淀粉、呈味核苷酸二钠、碳酸氢钠、鸡精调味料为原料,经调配、搅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3.5 大猪用盐(调味料)以白砂糖、食用盐、味精为原料,添加植物香辛料(沙姜、胡椒、甘草)为辅料,经调配、搅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3.6 其他固态复合调味料以食用盐、白砂糖或冰糖为主要原料,添加味精、食用玉米淀粉、螺肉、干贝、虾干、蟹肉、酿造食醋、食用葡萄糖、酵母抽提物、鸡精调味料、麦芽糊精、植物香辛料(八角茴香、丁香、肉豆蔻、砂仁、高良姜、益智仁、甘草、小茴香、花椒、孜然、辣椒、橘皮、桂皮、胡椒、沙姜、大蒜、紫苏、月桂叶、草果)、脱水蔬菜(香葱、芹菜、青梗菜、胡萝卜、香菜、菠菜、番茄)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谷氨酸钠、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二氧化硅、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DL-苹果酸、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经调配、搅拌、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固态复Q/YF 0001 S-20193合调味料。4.1 原辅料要求4.1.1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GB 2721的规定。4.1.3植物香辛料(丁香、肉豆蔻、砂仁、高良姜、甘草、小茴香、花椒、孜然、辣椒、橘皮、桂皮、胡椒、沙姜、大蒜、月桂叶、草果)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4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4.1.5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规定。4.1.6脱水蔬菜(香葱、芹菜、青梗菜、胡萝卜、香菜、菠菜)应符合NY/T 960的规定;番茄应符合NY/T 1393的规定4.1.7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8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的规定。4.1.9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10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4.1.11 螺肉、干贝、虾干、蟹肉应符合GB 10136的规定。4.1.12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4.1.13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DL-苹果酸应符合GB 30608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 的规定;焦磷酸钠应符合GB 25557的规定。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25566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 的规定。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GB 29931的规定。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的规定。4.1.14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4.1.15 八角茴香、益智仁、橘皮、紫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4.1.16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和GB 13104的规定。4.1.17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性状粉状,结构松散,无结块、结团现象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较均匀,无焦黑色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应有气味及滋味,无异味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0Q/YF 0001 S-20194氨基酸态氮(以N计),g/100g0.01食盐(以NaCl计),g/100g80铅(以Pb计),mg/kg0.9总砷(以As计),mg/kg0.5黄曲霉毒素B1,(g/kg)5.0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7.1 感官检验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室内观察性状、色泽、杂质;嗅其滋味,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检验7.2.1 食盐按GB 5009.44第一法的规定方法测定。7.2.2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7.2.3 总砷按GB 5009.11的规定方法测定。7.2.4 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测。7.2.5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测。7.2.6 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检测。7.3 净含量按JJF 1070方法检测。8检验规则8.1 原材料入库检验每批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8.2 组批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8.3 抽样每批产品抽样不小于 3kg,且不少于最小包装单位,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用,1 份留样备查。Q/YF 0001 S-201958.4 出厂检验8.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食盐、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8.5 型式检验8.5.1 正常生产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8.5.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4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8.6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签、标志9.1.1 销售包装标签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和地址、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规定的其他事项。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9.2包装9.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采用铁罐容器的,铁罐内壁涂料应符合 GB 4805 的要求,塑料容器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不易散包。9.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9.3 运输产品在运输中防止碰撞、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9.4 贮存9.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必须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20cm,离地面10cm。9.4.2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包装上明示为准,产品保质期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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