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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YL
0012
S-2019
包装饮用水
2019
包装
饮用水
Q/XMYL 厦 门 银 鹭 食 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YL 0012S2019 代替 Q/XMYL 0012S-2018 包装饮用水 2019-08-01 发布 2019-11-01 实施 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发 布 Q/XMYL 001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XMYL 0012S-2018包装饮用水。本标准与Q/XMYL 0012S-201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型式检验的要求。本标准是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卫生标准参照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规定。本标准由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标准法规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德水、陈桂阳。本标准适用于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集团成员企业:1、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厦门银鹭高科技园区 2、山东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章丘明水经济开发区滨湖路7718号 3、湖北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北桥工业园平章大道6号 4、安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杭州北路599号 5、成都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兴园12路168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MYL 0012S-2011、Q/XMYL 0012S-2014、Q/XMYL 0012S-2015、Q/XMYL 0012S-2018。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L 0012S2019 1 包装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3.1 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包装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 GB 5749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L 0012S2019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度/(度)10 浑浊度/(NTU)1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值 5.08.5 电导率(251)/(S/cm)1060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0.005 耗氧量(以O2计)/(mg/L)2.0 铅(以Pb计)/(mg/L)0.01 总砷(以As计)/(mg/L)0.01 镉(以Cd计)/(mg/L)0.005 余氯(游离氯)/(mg/L)0.05 挥发性酚a(以苯酚计)/(mg/L)0.002 四氯化碳/(mg/L)0.002 三氯甲烷/(mg/L)0.02 溴酸盐/(mg/L)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b/(mg/L)0.3 总放射性/(Bq/L)0.5 总放射性/(Bq/L)1 a 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包装饮用水。b 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大肠菌群/(CFU/mL)5 0 0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 0 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L 0012S2019 3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4.2 理化指标 4.2.1 亚硝酸盐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4.2.2 电导率 按GB 17323附录A规定的方法检验。4.2.3 pH 值、耗氧量、余氯、挥发性酚、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溴酸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放射性和总放射性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检验。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4.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4.2.6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 微生物指标 4.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铜绿假单胞菌 按 GB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L 0012S2019 4 5.1 组批 5.2 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5.3 抽样 规格型号不超过3L的样品,每批随机抽取22瓶,13瓶用于感官要求、pH值、电导率、净含量(净含量测定10瓶),5个供微生物检验,另4个留样备用;规格型号大于3L的样品,每批随机抽取8桶,7桶用于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另1桶留样备用。5.4 出厂检验 5.4.1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5.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pH 值、电导率、净含量、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5.5 型式检验 5.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5.5.2 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材料来源、关键工艺、设备有明显变化时;b)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5.6 判定规则 5.6.1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5.6.2 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5.6.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对该批产品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为合格产品,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和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 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采用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瓶或聚碳酸酯(PC)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包装容器应无毒、无异味,不与内容物起反应,密封性良好。外包装纸箱应清洁卫生牢固。6.3 运输、贮存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有防雨、防晒措施。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YL 0012S2019 5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6.3.3 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接近热源,并防止冰冻。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容量不超过3L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容量大于3L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3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