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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WS 0004 S-2020 液体调味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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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WS 0004 S-2020 液体调味汁 2020 液体 调味汁
Q/XMWS厦 门 味 晟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MWS 0004S2020液体调味汁2020-04-01 发布2020-04-20 实施厦门味晟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1Q/XMWS 0004S2020前前言言本标准在制定指标参数时感官指标、氯化物依照产品实际特性制订,铅、总砷指标依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制订,且铅和总砷指标均严于该标准;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指标依照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的规定制订;致病菌依照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订。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格按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制定。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由厦门味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厦门味晟食品有限公司质量部。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2Q/XMWS 0004S2020液体调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体调味料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或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酿造酱油、白砂糖、食醋、味精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香辛料、食用淀粉、蚝油、食用植物油、花生酱、果葡糖浆、调味料酒、番茄膏、辣椒酱、鸡粉调味料、辣鲜露、禽(或畜)肉/禽(或畜)骨的粉末及其浓缩抽提物、芝麻油、水解植物蛋白、植脂末等,适量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食用香料、黄原胶、山梨酸钾、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红曲红、焦糖色、辣椒红色素、柠檬酸、呈味核苷酸二钠等食品添加剂。经拆包、调配、煮制、灌装或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即食类和非即食类的液体调味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3Q/XMWS 0004S2020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233 芝麻油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4215 番茄酱罐头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18187 酿造食醋GB/T 20882 果葡糖浆GB/T 21999 蚝油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GB 299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NY/T 1070 辣椒酱LS/T 3311 花生酱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SB/T 10416 调味料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产品按可否直接食用,分为即食和非即食两类。4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4Q/XMWS 0004S20204.1原辅料要求1.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1.1.2酿造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1.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1.1.4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1.1.5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1.1.6食醋: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1.1.7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规定。1.1.8蚝油:应符合 GB/T 21999 的规定。1.1.9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1.1.10花生酱:应符合 LS/T 3311 的规定。1.1.11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 的规定。1.1.12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1.1.13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1.1.14番茄膏:应符合 GB/T 14215 的规定。1.1.15辣椒酱:应符合 NY/T 1070 的要求。1.1.16鸡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15 的要求。1.1.17辣鲜露、禽(或畜)肉/禽(或畜)骨的粉末及其浓缩抽提物、植脂末:应符合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及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1.1.18芝麻油:应符合 GB/T 8233 的要求。1.1.19水解植物蛋白:应符合 31644 的要求。1.1.2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1.1.21食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要求。1.1.22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1.1.23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1.1.24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应符合 GB 29932 的要求。1.1.25红曲红:应符合 GB 1886.181 的要求。1.1.26焦糖色:应符合 GB 1886.64 的要求1.1.27辣椒红色素:应符合 GB 1886.34 的要求1.1.28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1.1.29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5Q/XMWS 0004S2020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不得有苦、涩或其他异味组织形态浓稠状或液态,允许浑浊和少量聚集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氯化物(以CL-计)/(g/100g)30.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1.0山梨酸/(g/kg)1.04.4微生物指标即食类产品微生物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mL)525*1035*104大肠菌群,CFU/g(mL)5210102沙门氏菌,/25g(mL)50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mL)52102104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食品添加剂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食品用香精、食用香料、黄原胶、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红曲红、焦糖色(加氨生产、普通法)、辣椒红色素、柠檬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6Q/XMWS 0004S20204.6.4 山梨酸钾的最大使用量为 1.0 g/kg(以山梨酸计)。4.6.5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的最大使用量为 50.0 g/kg。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有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在室温下,随机抽取样品约10g,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皿中,在自然光线下中用肉眼观察其外观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用鼻嗅其气味,再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6.2.2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山梨酸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6.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执行。6.3.3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执行。6.4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班次、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20个包装单位,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7Q/XMWS 0004S2020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净含量的抽样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7.3检验分类7.3.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2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非即食类产品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氯化物、净含量;即食类产品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氯化物、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情况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生产工艺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判定规则7.4.1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7.4.2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 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3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8标签或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或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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