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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HL
0001
S-2019
冷冻湿面制品
2019
冷冻
制品
2019-4-20 发布2019-4-20 实施Q/XJHL献 县 京 汇 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JHL 0001S-2019冷冻湿面制品献献县县京京汇汇隆隆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06.03.02备 案 号:131532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04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03日 Q/XJHL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相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献县京汇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献县京汇隆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建党。本标准于2019年4月20日由献县京汇隆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建党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4月20日首次发布。Q/XJHL 0001S-20191冷冻湿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冷冻湿面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冷冻湿面制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T 1534花生油GB/T 1535大豆油GB/T 1536菜籽油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218起酥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3产品分类Q/XJHL 0001S-201923.1生火烧(手抓饼)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和面、制皮、刷食用油(驴油、牛油、猪油、起酥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中的一种)、制卷、分切、成型(长方型、方型或圆型火烧状,或圆型薄饼状)、冷冻(-20以下)、包装、入成品冷库制成的计数(或计量)销售小麦粉生湿制品。3.2半熟火烧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和面、制皮、刷食用油(驴油、牛油、猪油、起酥油、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中的一种)、制卷、分切、成型(长方型、方型或圆型火烧状)、烙制定型、回凉、包装、入成品冷库的计数销售小麦粉半熟湿制品。3.3半熟鸭饼小麦粉为主要原料,加水和面、制面团、刷或喷油(大豆油、花生油或菜籽油)、机械挤压加温成型、烙花或不烙花、裁边、回凉、包装、冷冻、入成品冷库制成的计量销售的半熟鸭饼。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4.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4.1.3花生油应符合 GB/T 1534 的规定。4.1.4大豆油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4.1.5菜籽油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4.1.6驴油、牛油、猪油应符合 GB 10146 的规定。4.1.7起酥油应符合 LS/T 3218、GB 15196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白色或微黄色,无焦糊取适量样品,置于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目测产品的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发霉和哈喇等异味组织形态长方形、方型或圆形、形态端正,同品种产品厚薄较均匀,大小较一致,不变形,不破损,表面不结霜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XJHL 0001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6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16GB 5009.12黄曲霉毒素B1/(g/kg)5.0GB 5009.22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a5110000100000GB 4789.2大肠菌群a511010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a 仅限半熟产品5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出厂检验6.2.1抽样方法和数量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10个最小包装单位。均分为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样。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6.2.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半熟产品)。6.2.3所有产品必须通过本厂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型式检验6.3.1抽样方法和数量Q/XJHL 0001S-20194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单位的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将所有抽样分为2份,一份供检验备用,另一份用于留样。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6.3.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产品为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中若有指标不合格,可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若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直接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7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7.1标识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冷冻、半熟或生制,以及烹调加工方式。7.1.2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包装产品内包装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干净、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的要求。7.3贮存、销售产品贮存、销售应控制在-18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放。7.4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的温度控制在-12以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5保质期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