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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GZD
0001
S-2019
冲调类方便食品
2019
冲调类
方便
食品
Q/XGZD 厦 门 市 谷 之 道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GZD0001S2019 冲调类方便食品 2019-01-10 发布 2019-01-20 实施 厦门市谷之道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GZD0001S 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水分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真菌毒素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参考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制定,微生物指标参照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厦门市谷之道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市谷之道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厦门市谷之道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小红。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GZD0001S 2019 1 冲调类方便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冲调类方便食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大米、小米、糙米、黑米、玉米、小麦、薏仁、荞麦、高粱等)、或坚果(核桃、花生、巴旦木、腰果、开心果等)、或豆类(红豆、黄豆、绿豆、黑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果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制品、芝麻、枸杞、白砂糖中的一种或若干种辅料,经烘烤(或膨化、或熟化、或炒制)、配料、混合、粉碎、搅拌、烘烤(或不烘烤)、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冲调类方便食品。本标准同样适用于直接购置经前期加工好的原料制成品进行后续加工的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22165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T 18672 枸杞 GB/T 317 白砂糖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4805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GZD0001S 2019 2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谷物、坚果、豆类:应新鲜、无腐坏变质,符合 GB 2762 标准要求。属药食同源的原料还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告或其他卫生部公告的规定。3.1.2 炒货及坚果制品:应符合 GB/T 22165 的规定。3.1.3 冲调谷物制品: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3.1.4 水果制品: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3.1.5 蔬菜制品: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3.1.6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7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8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 泽 呈具有产品固有的均匀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并嗅闻其气味,口尝其滋味。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无明显结块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及其他不良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5 GB 5009.3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 A,g/kg 5.0 GB 5009.96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GZD0001S 2019 3 总砷,mg/kg 0.5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展 青 霉 素a,g/k g 50 GB 5009.185 注:a仅限于含山楂、苹果原料制成的产品 3.4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 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GZD0001S 2019 4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组、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4.2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不少于 5 个独立包装。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生产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判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可从该批留样产品中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用内壁符合 GB 4805 规定的包装罐;或用符合 GB 4806.7 规定塑料容器,或用符合 GB 4806.8规定的纸和纸板材料包装容器。包装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封口应严密、防潮。5.2.2 产品运输包装采用符合 GB/T 8946 规定的塑料编织袋或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贮。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GZD0001S 2019 5 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