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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SS
0036
S-2019
羊骨髓胶原蛋白肽饮
2019
骨髓
胶原
蛋白
备案号:QB64/0408S-2019 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BSS Q/YBSS 0036S-2019 羊骨髓胶原蛋白肽饮 2019-09-19 发布 2019-09-19 实施 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 布 Q/YBSS 0036S-2019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亚楠、贾丽茹 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BSS 0036S-2019 2 羊骨髓胶原蛋白肽饮羊骨髓胶原蛋白肽饮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骨髓胶原蛋白肽饮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羊骨髓肽粉、胶原蛋白肽粉、蓝莓汁、红枣汁、苹果汁、枸杞汁等为原辅料,经调配、混合、灌装、灭菌而成的一种羊骨髓胶原蛋白肽饮。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3.1.1 纯净水、羊骨髓肽粉、胶原蛋白肽粉、蓝莓汁、红枣汁、苹果汁、枸杞汁等原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3.2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表 1 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Q/YBSS 0036S-2019 3 状 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 3.3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3.4 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表表 3 3 微生物微生物指标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3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沙门氏菌(CFU/mL)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霉菌(CFU/mL)20 酵母菌(CFU/mL)2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4 4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3 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5.1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用感官检验。6.2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项目 指标 蛋白质,%10.0 铅(以 Pb 计),mg/L 0.3 Q/YBSS 0036S-2019 4 6.5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6 霉菌和酵母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 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后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12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瓦楞纸或复合袋包装,产品每件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防止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贮存温度应在 25 以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应放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18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