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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SS
0027
S-2019
羊胎盘冻干粉
2019
胎盘
干粉
备案号:QB64/0343S-2019 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BSS Q/YBSS 0027S-2019 羊胎盘冻干粉羊胎盘冻干粉 2019-08-14 发布 2019-08-14 实施 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 布 Q/YBSS 0027S-2019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照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确定。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伊百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兴荣、贾丽茹。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BSS 0027S-2019 2 羊胎盘冻干粉羊胎盘冻干粉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胎盘冻干粉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羊胎盘、羊胚胎为原料,经清洗、打浆、真空冷冻干燥、粉碎,制成的羊胎盘冻干粉。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3.1 原料要求原料要求 3.1.1 羊胎盘、羊胚胎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2 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表1 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羊胎盘冻干粉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组织状态 粉状,应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粒状,颗粒应大小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羊胎盘冻干粉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3.3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Q/YBSS 0027S-2019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表 2 2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0 蛋白质,%60.0 3.4 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肉与肉制品中肉制品的规定 3.5 3.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表 3 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 大肠菌群,MPN/g 0.92 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4 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4 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方法检验。6.5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检验。6.6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检验。6.7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方法检验。6.8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方法检验。7 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取样(应不少于 1kg)进行检查,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Q/YBSS 0027S-2019 4 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运输车辆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摔。8.4 贮存 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码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离墙壁 20cm 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