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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LWK 0001 S-2019 复合沙棘颗粒(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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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LWK 0001 S-2019 复合沙棘颗粒固体饮料 2019 复合 沙棘 颗粒 固体 饮料
Q/XLWK 绿维康(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LWK0001S2019 复合沙棘颗粒(固体饮料)2019-03-12 发布 2019-03-28 实施 绿维康(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XLWK 0001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验收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而制定;理化、微生物指标参照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而制定。其中,铅的安全性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本标准的试验方法主要引用国家标准试验方法。本标准由绿维康(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绿维康(厦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芝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WK 0001S-2019 1 复合沙棘颗粒(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沙棘颗粒(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及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沙棘、人参(人工种植)、抗性糊精、乳糖为原料,添加大豆膳食纤维粉、大豆肽粉、果蔬粉、小麦低聚肽、山楂、薄荷、雪莲培养物、L-阿拉伯糖、海藻糖、壳寡糖、低聚果糖、赤藓糖醇、柠檬酸、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若干种为原料,经前处理、混合、制粒、干燥、包装而制成的复合沙棘颗粒(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92 大豆肽粉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WK 0001S-2019 2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3529海藻糖 GB 255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2009年第18号)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2010年第9号)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6号)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卫法监发200251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3 要求 3.1 原料与辅料 3.1.1 沙棘、山楂、薄荷: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3 抗性糊精、小麦低聚肽: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 年第 16 号)的规定。3.1.4 乳糖:应符合 GB 25595 的规定。3.1.5 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 GB/T 22494 的规定。3.1.6 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3.1.7 果蔬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3.1.8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 年第 9 号)的规定。3.1.9 L-阿拉伯糖: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8 年第 12 号)的规定。3.1.10 海藻糖:应符合 GB/T 23529 的规定。3.1.11 壳寡糖:应符合卫生计生委公告(2014 年第 6 号)的规定。3.1.12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13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规定。3.1.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WK 0001S-2019 3 3.1.15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组织形态 具有该产品固有组织形态,无结块现象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 5.0 铅(以 Pb 计),mg/kg 1.0 蛋白质a,g/100 g 0.5 脲酶试验a 阴性 展青霉素b,g/kg 50 a 仅适用于原料中含有大豆的产品;b仅适用于原料中含有苹果和山楂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25 g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 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WK 0001S-2019 4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赤藓糖醇(作为甜味剂使用)、柠檬酸(作为酸度调节剂使用)、食品用香精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 5 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状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 2 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脲酶定性试验:按 GB/T 5009.18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及负偏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LWK 0001S-2019 5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8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3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不低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7.1 标签和标志 标签应清晰、牢固,其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本产品折合人参最大食用限量为:3克/日)和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添加小麦低聚肽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本产品折合小麦低聚肽最大食用限量为:6克/日)和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雪莲培养物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本产品折合雪莲培养物最大食用限量为:干品4克/日)和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添加L-阿拉伯糖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不适宜人群(本产品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壳寡糖的产品标签、标识上应标明每日食用限量(本产品折合壳寡糖最大食用限量为:0.5克/日)和不适宜人群(本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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