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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F 0001 S-2021 黄精牡蛎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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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F 0001 S-2021 黄精牡蛎粉固体饮料 2021 黄精 牡蛎 固体 饮料
江 苏 御 厚 方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HF 0001S-2021 黄精牡蛎粉(固体饮料)2021-03-31 发布 2021-04-27 实施 江苏御厚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YHF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9 7 9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4-2 6Q/YHF 0001S2021 I 前 言 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要求,贯彻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比较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进行编写。本标准中铅(以Pb计)/(mg/kg)0.9,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固体饮料:铅(以Pb计)/(mg/kg)1.0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御厚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兆吉。本标准于2021年04月首次发布。J S Q BQ/YHF 0001S2021 1 黄精牡蛎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精牡蛎粉(固体饮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黄精牡蛎粉(固体饮料)J S Q BQ/YHF 0001S2021 2 是以黄精、牡蛎、阿胶、山药、人参(人工种植)、沙棘、益智仁、龙眼肉、决明子、芡实、酸枣仁、茯苓为原料,经选料、干燥、粉碎、过筛、混合、高温消毒、包装而成的黄精牡蛎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黄精、牡蛎、阿胶、山药、沙棘、益智仁、龙眼肉、决明子、芡实、酸枣仁、茯苓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4.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第 17 号)。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GB 7101 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臭 组织形态 粉末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7.0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0.9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J S Q BQ/YHF 0001S2021 3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2 103 GB 4789.10(第二法)霉菌 5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验。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其它技术指标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检验合格方可出厂。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 章除 4.1 外的全部内容。7.2 组批与抽样 J S Q BQ/YHF 0001S2021 4 7.2.1 由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2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个包装,随机抽样至少 18 个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品;7.3.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3.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并应标注食用量及不适用人群。8.3 包装 产品包装应密封良好,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时盖帆布等遮盖物品,防潮、防雨、防暴晒。8.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处贮存。9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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