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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RY
0002
S-2021
速冻蔬菜
2021
速冻
蔬菜
备案号:QB64/0357S-2021Q/YCRY盐 池 县 融 盐 农 产 品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CRY 0002S2021速冻蔬菜2021-08-12 发布2021-08-12 实施盐池县融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发 布Q/YCRY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盐池县融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盐池县融盐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新、刘博。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CRY 0002S20211速冻蔬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速冻蔬菜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的黄花菜、枸杞芽菜、蕨菜、苦苦菜、山野菜、豆类、玉米等蔬菜为原料,经检选、去杂、清理、切配或不切配、漂烫或不漂汤、沥干、速冻制成的在冻结条件下运输及销售的不同品种的速冻蔬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3.1.2新鲜的黄花菜、枸杞芽菜、蕨菜、苦苦菜、山野菜、豆类、玉米等蔬菜原料应新鲜,无污染、无腐烂变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YCRY 0002S20212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各种速冻蔬菜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形态具有各种速冻蔬菜应有的形状,形状完整,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解冻后具有各类蔬菜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95.0铅(以Pb计)/(mg/kg)0.3镉(以Cd计)/(mg/kg)0.05六六六/(mg/kg)0.05滴滴涕/(mg/kg)0.05其他农药残留限量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3.4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010000a 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4789.1 执行4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7.3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Q/YCRY 0002S202137.4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5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方法检验。7.6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方法检验。7.7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方法检验。7.8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8.1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000g(不得少于10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8.2.2型式检验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9.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9.2.2外包装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在-18以下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