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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JC
0003
S-2019
春花露酒
2019
花露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CJCQ/YCJC 0003 S-2019春花露酒2019-01-01 发布2019-01-01 实施广广东东省省阳阳春春酒酒厂厂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170007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30日Q/YCJC 0003 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省阳春酒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阳春酒厂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长贵、何国良、吴安杏、成生荣、欧扬清、蓝自湖。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 2019 年 01 月 01 日。Q/YCJC 0003 S-20191春花露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春花露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曲米酒为酒基,添加白砂糖、砂仁、橘皮、丁香、肉桂、淡竹叶、肉豆蔻、玛咖粉、木糖醇、人参(人工种植)、茶叶茶氨酸、蛹虫草、黑果枸杞、枳椇子、枸杞子、桂圆(龙眼肉)、大枣、黑枣、酸枣、菊花、甘草、黄精、花椒、茯苓、罗汉果、栀子、山药、胡椒、薄荷、桑叶、葛根、桔梗、槐花、蜂蜜、鱼腥草、藿香,经浸提或经复蒸馏,进行调配,酿制而成的露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19778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GB/T 27588露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法监法【2002】51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计委公告2009年第3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计委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计委公告2012年第17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卫计委公告2014年第10号)Q/YCJC 0003 S-20192关于批准茶叶茶氨酸为新食品原料等的公告(卫计委公告2014年第15号)3 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米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3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4 玛咖粉应符合卫计委2011年第13号公告。3.1.5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计委2012年第17号公告。3.1.6 茶叶茶氨酸应符合卫计委2014年第15号公告。3.1.7 蛹虫草应符合卫计委2009年第3号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的要求。3.1.8 砂仁、橘皮、丁香、肉桂、淡竹叶、肉豆蔻、枳椇子、枸杞子、桂圆(龙眼肉)、大枣、黑枣、酸枣、菊花、甘草、黄精、花椒、茯苓、罗汉果、栀子、山药、胡椒、薄荷、桑叶、葛根、桔梗、槐花、蜂蜜、鱼腥草、藿香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法【2002】51号的规定。3.1.9 黑果枸杞符合国家健康委员会发布新食品原料种植审查目录中关于黑果枸杞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并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10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GB 2763.1的要求及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项 目浸提类复蒸馏类外观a清亮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无色或微黄香气具有相应的植物香和酒香,诸香和谐具有本类型酒应有的香气,诸香和谐纯正滋味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风格具有产品独特的风格对贮存6个月以上的浸提类露酒允许有少量沉淀。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浸提类或复蒸馏类干浸出物/(g/L)0.30酒精度/(%vol)15-60总酸(以乙酸计)/(g/L)6.0总酯b(以乙酸乙酯计)/(g/L)0.20总糖(以葡萄糖计)/(g/L)300铅/(mg/L)0.2甲醇c/(g/L)0.6氰化物c(以HCN计)/(mg/L)7.0Q/YCJC 0003 S-20193酒精度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vol。总酯限于酒精度15%vol的产品。c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食品添加剂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酒精度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总糖、干浸出物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酯按GB/T 27588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甲醇按GB 5009.266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氰化物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Q/YCJC 0003 S-201946.2.1 组批和抽样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少于10瓶,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L,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2 出厂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甲醇、酒精度和标签。6.2.3 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3.2 组批和抽样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少于10瓶,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L,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第3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标签除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示外,应符合GB 7718、GB 2757的规定。有新食品原料的,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1.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7.1.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7.1.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可免于标示保质期。7.1.5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3运输产品的装卸过程中应遵循轻拿轻放原则,运输途中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产品有专用仓库存放,不合格的产品不得贮存在产品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易燃的物品堆放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