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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GJY
0001
S-2019
蒸馏酒
2019
蒸馏
2019 年 8 月 5 日发布 2019 年 8 月 5 日实施 Q/YGJY 秦皇岛市优广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GJY 0001S-2019 蒸馏酒 秦秦皇岛市优广酒业有限公皇岛市优广酒业有限公司司 发布发布 15.01 备 案 号:13205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10月09日 有效日期:2024年10月08日 Q/YGJY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参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1856白兰地。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秦皇岛市优广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秦皇岛市优广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东清。本标准于2019年8月5日由秦皇岛市优广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吴东清吴东清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8月5日首次发布。Q/YGJY 0001S-2019 1 蒸馏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蒸馏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杏干为主要原料,加或不加小米、高梁、大米中一种或多种,添加谷糠(或稻糠)辅料,经破碎、混料、蒸制、加入糖化酶和食用酵母固态发酵、蒸馏、贮酒、勾兑、灌装而成的具有天然果香味的蒸馏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1766 小米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Q/YGJY 0001S-2019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高粱应符合 GB/T 8231、GB 2715 的规定。3.1.3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GB 2715 的规定。3.1.4 小米应符合 GB/T 11766、GB 2715 的规定。3.1.5 杏干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污染,酸甜味,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6 谷糠(或稻糠)应干净、无霉变。3.1.7 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GB 3163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微黄,澄清透明,有光泽,无沉淀,无悬浮物 GB/T 10345 香气 具有果香及酒香气味,无异味 口味 较纯正、无邪味 风格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典型风格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vol)30 GB 5009.225 甲醇/(g/L)2.0 GB 5009.266 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L)0.4 GB 5009.12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添加剂 Q/YGJY 0001S-2019 3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糖化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每次经勾兑、灌装、包装后的质量、品种、规格相同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按表 3 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从每箱中任取 1 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 毫升、总取样量小于 1500 毫升时,可按比例加倍抽样。表 3 抽样表 批量范围(箱)样本数量(箱)单位样本数(甁/箱)50 以下 3 3 501200 5 2 120135000 8 1 35000 以上 13 1 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由厂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6.3.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及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YGJY 0001S-2019 4 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整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若有两项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7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或木箱。7.3 运输 在常温下运输。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高温、受潮和人为破坏。运输过程中,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 应在阴凉干燥处常温下贮存。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贮存仓库要定期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有害、有辐射、易燃、易爆等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 10 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