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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JWL
0002
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
复合
调味
Q/XJWL 厦 门 集 万 利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JWL 0002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06-01 发布 2019 06-28 实施厦门集万利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JWL 0002S2019 I 前 言 本公司生产的调味汤料是以食用盐、食用玉米淀粉、味精、白砂糖、酵母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为主要原料,以香辛料调味品(辣椒粉、洋葱粉、大蒜粉、白胡椒粉、花椒粉、丁香粉、肉桂粉、姜粉、青葱粉)、虾粉、酱油粉、酸水解植物蛋白粉、食品用香精中的几种为辅料,经粉碎、配料、搅拌、干燥、过筛、包装而成的复合调味粉。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干燥失重、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根据产品的特色而制定;铅、总砷、无机砷、镉、甲基汞、铬、锡、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指标根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而制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根据 GB 101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而制定;致病菌指标根据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而制定。标准中的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由厦门集万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集万利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世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9.06.01。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WL 0002S2019 1 复合调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粉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食用玉米淀粉、味精、白砂糖、酵母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钠为主要原料,以香辛料调味品(辣椒粉、洋葱粉、大蒜粉、白胡椒粉、花椒粉、丁香粉、肉桂粉、姜粉、青葱粉)、虾粉、酱油粉、酸水解植物蛋白粉、食品用香精中的几种为辅料,经粉碎、配料、搅拌、干燥、过筛、包装而成的复合调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1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WL 0002S2019 2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201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2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4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5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或 QB/T 2845 的规定。3.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7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3.1.8 虾粉、酱油粉、酸水解植物蛋白粉:应符合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规定。3.1.9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原、铺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色泽基本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不良滋气味 组织形态 呈疏松的粉末状或小颗粒状,无明显结块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WL 0002S2019 3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备注 干燥失重/(g/100g)8.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60.0/氨基酸态氮/(g/100g)0.2/总氮(以 N 计)/(g/100g)0.5/铅(以 Pb 计)/(mg/kg)1.0/总砷(以 As 计)/(mg/kg)0.5/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 仅限添加虾粉的产品 镉(以 Cd 计)/(mg/kg)0.1 仅限添加虾粉的产品 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 仅限添加虾粉的产品 铬(以 Cr 计)/(mg/kg)2.0 仅限添加虾粉的产品 锡(以 Sn 计)/(mg/kg)250 仅限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产品 N-二甲基亚硝胺/(g/kg)4.0 仅限添加虾粉的产品 多氯联苯/(mg/kg)0.5 仅限添加虾粉的产品 以 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80 总和计 3-氯-1,2-丙二醇/(mg/kg)1.0 仅限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粉的产品 3.4 微生物指标 即食类产品应符合表 3、表 4 的要求 表 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 5 2 10 10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计数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WL 0002S2019 4 表 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0CFU/g副溶血性弧菌b 5 1 100 MPN/g 1000 MPN/ga: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b:仅限添加虾粉的产品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食品用香精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5g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闻其气味。取1g样品溶于100mL水中的溶液,取少许样品溶液放入口内仔细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干燥失重:按 GB 5009.3 的规定方法测定。5.2.2 氯化物:按 GB 5009.44 的规定方法测定。5.2.3 氨基酸态氮:按 GB 5009.235 的规定方法测定。5.2.4 总氮:按 SB/T 10371 的规定方法测定。5.2.5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测定。5.2.6 总砷、无机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方法测定。5.2.7 镉:按 GB 5009.15 的规定方法测定。5.2.8 甲基汞:按 GB 5009.17 的规定方法测定。5.2.9 铬:按 GB 5009.123 的规定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WL 0002S2019 5 5.2.10 锡:按 GB 5009.16 的规定方法测定。5.2.11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的规定方法测定。5.2.12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的规定方法测定。5.2.13 3-氯-1,2-丙二醇:按 GB 5009.191 的规定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或每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抽样以“批”为单位,抽样基数不少于200袋,在成品库内随机总量不少于12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抽取。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本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预包装产品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干燥失重、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产地变化或改变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对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6.4 判定规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JWL 0002S2019 6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