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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WT
0002
S-2019
甜油调味品
2019
调味品
徐 州 恒 顺 万 通 食 品 酿 造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ZWT 0002S-2019 甜油(调味品)2019-05-16 发布 2019-06-07 实施 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发 布 Q/XZWT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46 0 S-2 0 1 9备案日期:2 0 1 9-0 6-0 6Q/XZWT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 0.9mg/L,严于 GB2762-2017 中调味品类(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铅(以 Pb 计)限量 1.0mg/L 的规定。本标准由徐州恒顺万通食品酿造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伟、曹政。本标准于2019年5月首次发布。J S Q BQ/XZWT 0002S2019 1 甜油(调味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甜油(调味品)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水、食用盐为原料,经蒸料、制曲、发酵、压榨,添加谷氨酸钠(味精)、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和苯甲酸钠进行调配、灭菌、灌装制成的甜油(调味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5 小麦粉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层瓦楞纸箱和双层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生产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J S Q BQ/XZWT 0002S2019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小麦粉 应符合GB 1355 的规定。3.1.2 生活饮用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和GB/T 5461 的规定。3.1.4 味精 应符合 GB 2720 和 GB/T 8967 的规定。3.1.5 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3.1.6 苯甲酸钠 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香气 有浓郁酱香及酯香 有酱香及酯香 有酱香及酯香 滋味 味鲜甜,咸味适口 味较鲜甜,咸味适口 味较甜,咸味适口 色泽 红褐色或浅红褐色,有光泽 体态 澄清、无悬浮物、无沉淀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J S Q BQ/XZWT 0002S2019 3 项目 指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ml)15.0 10.0 6.0 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ml)0.20 0.15 0.12 总酸(以乳酸计)/(g/100ml)2.2 2.0 1.8 总砷(以 As 计)/(mg/L)0.5 铅(Pb)/(mg/L)0.9 黄曲霉毒素 B1/(g/L)5.0 3.4 微生物限量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酱油的规定。3.4.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5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3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按 GB/T 5009.3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指标 6.2.1 还原糖 按 GB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J S Q BQ/XZWT 0002S2019 4 6.2.2 氨基酸态氮、总酸 按 GB 5009.235和GB/T 5009.39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 B1 按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允差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产品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还原糖、氨基酸态氮、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允差。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除 3.1 外规定的全部内容。J S Q BQ/XZWT 0002S2019 5 7.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按每批产量1进行抽样检验,生产量小于1吨时,按1吨计算,抽样数量不少于18个独立包装,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 标签 包装 运输 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3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采用塑料袋、塑料瓶(桶)和玻璃瓶,塑料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塑料瓶(桶)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4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干燥,有防尘防雨设施,搬运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8.5 贮存 产品常温贮存。库房和设施应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良好;成品应离地隔墙,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9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J S Q B